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的退職所得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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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syfish (開CRV2帶MoMo到處去玩)》之銘言:
: 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
: 四、個人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
: 償。個人非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一次或按期領取
: 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應以一次或全年按期領取總額,與第十四條第
: 一項規定之退職所得合計,其領取總額以不超過第十四條
: 第一項第九類規定減除之金額為限。」
: 該退職所得,是指死亡者因死亡而由遺族受領的退職所得?
: 還是遺族自己本身的退職所得?
: 如果是前者的話,有什麼樣的情況,死亡者會得到退職所得呢?
: 而且因死亡者死者而發放的退職所得,對遺族而言,
: 性質似乎又和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定義的退職所得不盡相符,
: 似應歸類在其他所得比較合理
: 又先不論退職所得到底是什麼,就該款後段之計算,
: 假設年資20年,撫卹金500萬元,退職所得100萬元,
: 那依第一項第四款免稅的所得金額是?
: 1.169,000x20=3,380,000
: 免稅額:3,380,000
: 2.339,000x20=6,780,000
: 免稅額:((5,000,000+1,000,000)-3,380,000)x1/2=1,131,000
: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規定減除之金額:3,380,000+1,131,000=4,511,000
: 一次給付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超過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部分:
: 5,000,000-4,511,000=489,000
: 遺族應申報之「其他所得」為489,000x1/2=244,500
: 不知道以上這樣的計算是否有問題?


我敲計算機敲了很久,想說怎麼跟你數字不一樣 Q_Q

免稅額部分:

1. $169,000*20=$3,380,000

2. [($5,000,000+$1,000,000)-$3,380000]/2=$1,310,000

故免稅額為$3,380,000+$1,310,000=$4,690,000


撫卹金佔的比例為 $5,000,000/($5,000,000+$1,000,000)=83%
所以退職所得的部分為17%


那所有免稅額裡面撫卹金的比例就佔$4,690,000*83%=$3,892,700

所以撫卹金的所得為$5,000,000-$3,892,700=$1,107,300

但是此為變動所得,所以只要申報一半


要申報的其他所得撫卹金部分為:$1,107,300/2=$553,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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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Adele avatarAdele2012-03-10
數字打錯了,結果就按錯的算下去QQ
Andy avatarAndy2012-03-14
嗯嗯...可是我看你修的文還是不太對耶~
Necoo avatarNecoo2012-03-15
我也有想過比例計算,可是性質不同的兩者所得,卻要比例分
Steve avatarSteve2012-03-17
4,690,000是兩個加起來的免稅額,要再以比率分攤喔!
Heather avatarHeather2012-03-20
配免稅額,總覺得怪怪的,而且也不知道從法條怎麼推導出比
例計算
Rebecca avatarRebecca2012-03-23
好問題,不過我稅法老師是這樣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