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台北工作,去年中新購入高雄小公寓,而且去年有遷自己的戶口進去&也有申請到地價稅的自用住宅。
原本以為這樣就沒事了~
但是今年收到房屋稅單發現他是用住家—非自住的1.5%課我的房屋稅。
請問各位大大~
1、為什麼國稅局會發現我沒有住那呀?!
2、如果跟他說是妹妹住那的會有機會可以改變稅率嗎?改變稅率是電話還是需要親跑稅捐稽徵處呢?
3、如果不理他就直接用非自住繳納這次的房屋稅,會影響到我地價稅使用自用住宅的優惠稅率嗎
我困惑了好久再麻煩板上強者幫我解惑,感謝~
PS:不會是因為之前留的投遞地址是舊家,所以就認定我沒住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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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以為這樣就沒事了~
但是今年收到房屋稅單發現他是用住家—非自住的1.5%課我的房屋稅。
請問各位大大~
1、為什麼國稅局會發現我沒有住那呀?!
2、如果跟他說是妹妹住那的會有機會可以改變稅率嗎?改變稅率是電話還是需要親跑稅捐稽徵處呢?
3、如果不理他就直接用非自住繳納這次的房屋稅,會影響到我地價稅使用自用住宅的優惠稅率嗎
我困惑了好久再麻煩板上強者幫我解惑,感謝~
PS:不會是因為之前留的投遞地址是舊家,所以就認定我沒住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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