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報稅相關問題詢問 - 所得稅

Table of Contents


第一次報稅在研究列舉與標準扣除額,在爬文和置底文後,仍有些問題想請教,

100年度有兩份租約,一份從99年7月~100年6月;

另一份從100年6月~100年11月,到期後在原租約上註明展延至101年5月。

1.請問申報時,第一個租約申報100年1月~6月的部份,

第二個租約申報100年6月~12月的部分嗎?

2.第一個租約內有一條"本件租屋之房屋稅、綜合所得稅等,若較出租前之稅額增加時,

其增加部份,應由乙方負責補貼,乙方決不異議。"

是不是就無法申報?

3.第二個租約內有一條"本租金憑單扣繳由乙方負責向稅捐機關繳納,

繳納金額為租金之10%"

這樣是可以申報嗎?我怕問了房東不讓我申報,會漲房租。

4.若可以申報,因為是使用網路atm轉帳月繳的方式,也沒有留存匯款收據,

請問可以列印存簿有關轉帳給房東的資料當證明嗎?

5.申報時一定要房東的身份證字號、戶籍地址嗎?如果只知道名字,可以申報嗎?


很多問題需要解答,謝謝各位。

--

All Comments

George avatarGeorge2012-03-01
1是 2可報,房東可依約跟你要錢 4可
Jacky avatarJacky2012-03-05
你如果要報 建議跟房東討論 不然到最後會鬧不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