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前年3月剛工作 去年第一次報稅
因為去年朋友建議我可以拿我家的房子來報稅
把房子列為我的承租
結果我妹剛打來說國稅局說我報稅報租的房子跟我的戶籍一樣
所以還要再補4000多塊的稅
因為我家是單親家庭 父親很早就過世了 所以每個月會給我媽生活費1-2萬
我媽只有打零工沒有固定收入 去年也有申報我媽為撫養(未滿60歲)
我妹目前沒有工作 加上我月底就要生了開銷可能會很大
請問專家們 我有辦法可以不用再補繳這4000多塊的稅嗎?
謝謝
p.s突然想到之前在中部租房子,房東跟我約定不要拿契約去報稅
後來我沒有報,要搬走最後一個月只住1-2天,房東仍然收我那個月的費用
我還可以拿去年的租賃契約來報嗎?房東會不會知道我拿她的房子去報稅?
房東是退休老師 我怕她打電話騷擾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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