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記載形式? - 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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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案

偶爾會遇到審查委員要求引用記載形式
(就是附屬項缺少「所述」)

有時候會專為修這點發oa

之前曾經去電詢問這個規定在哪
審查委員也沒清楚交代
只說這樣比較好

我知道這是小問題,修完就可以結案了
只是客戶覺得奇怪
要修什麼
居然是因為「審查委員覺得這樣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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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Jacob avatarJacob2020-10-25
是我的話,我會回「記載不明確,不清楚有沒有引用;或者沒
Jessica avatarJessica2020-10-29
有前置基礎,導致不確定是否引用先前的請求項」。
Brianna avatarBrianna2020-10-30
你據理力爭不要修 看看會怎樣
Lily avatarLily2020-11-03
不要找自己麻煩 而且 所述 該 這個叫前述詞吧
Hedy avatarHedy2020-11-06
錯了 應該叫定冠詞
Quanna avatarQuanna2020-11-09
這點真的很重要
不要自己找麻煩
Bennie avatarBennie2020-11-10
審查基準裡面的附屬項範本都沒所述兩個字(?)
Mary avatarMary2020-11-15
若是我 我應該會好聲好氣打去勸審委撤 不撤再往上反映…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20-11-18
the said ABC....the ABC...所述之ABC..
Hazel avatarHazel2020-11-19
現還會挑..不能用所述之該ABC...只能...所述之ABC...
Vanessa avatarVanessa2020-11-19
the said ABC-->所述之ABC the ABC--->該ABC
Candice avatarCandice2020-11-23
可不可以再講具體一點阿,是「如請求項一之某某」
Kumar avatarKumar2020-11-24
和「如請求項一所述之某某」的差別嗎?
如果是,同意樓上P大,審委問題
Zora avatarZora2020-11-26
這個應該可以不用報告客戶,直接做修正
Ida avatarIda2020-11-26
審委是用專施行18條來核駁?但該條沒有規定到一定要
加“所述”。新型的話,也難以用請求項之揭露明顯不
清楚來核駁。所以,有空的話,且客戶不反對,就據理
力爭看看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Skylar DavisLinda2020-11-26
新型形式審的審委其實不太熟悉發明的實務,所以常常
會被刁一些很無所謂的文字
Ursula avatarUrsula2020-12-01
我覺得實務上還蠻對審委要求的呀,就是不清楚。講了更清
楚不是更好嗎?會幫你檢查的審委其實我還蠻感謝的耶,不
然等到專利要用時,老是覺得小問題很多。
Eden avatarEden2020-12-03
不過我碰過事務所的人都很會說話,說,我們的經驗是身為
這樣要求,比較難克服,你要嘗試,還是配合但不影響專利
範圍呢,決定權還是客戶有的,他若要花錢一直爭執也是他
的決定。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20-12-05
好多錯字,抱歉。
Anthony avatarAnthony2020-12-07
往上反映不用到局長信箱啦 打給組長就夠他麻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