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學前特扣額 留意排富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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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學前特扣額 留意排富

2022-07-08 01:07 經濟日報/ 記者 陳姿穎/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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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國稅局。記者曾增勳/攝影


隔代教養在現代社會中相當普遍,若祖父母有實際扶養孫子女事實,且符合列報其他親屬

免稅額的規定,可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但台北國稅局昨(7)

日提醒,該扣除額設有「排富條款」,三種情形無法列報特別扣除,民眾要特別留意。

台北國稅局說明,父母如果不幸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有上述情形之

一,導致孫子女由祖父母實際負擔扶養義務,而祖父母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以減除幼

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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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祖父母雖可列報扶養孫子女的免稅額,但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以及幼兒學前特別扣

除額,只限父母才可列報;不過財政部已發布解釋令,納稅義務人與孫子女同為直系親屬

關係,放寬納稅義務人如果扶養5歲以下的孫子女,則可以申報減除。

國稅局估算,放寬讓祖父母減除孫子女學前特別扣除額,每年約可省下1,250元至5.8萬元

不等的稅額,可減輕隔代教養者的負擔。

台北國稅局提醒,祖父母有扶養事實,但仍要留意以下三種情形,無法適用特別扣除額,

第一、經減除幼兒學前特扣額及長照特扣額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適用稅率在20%以上

,也就是在減除後所得超過242萬元以上的祖父母。第二、納稅義務人選擇申報戶的股利

及盈餘合計金額採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第三、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

台北國稅局也舉例,某甲在綜合所得稅列報扶養孫子乙的免稅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2

萬元,某甲主張乙的父親長期失業在家,母親收入不穩,乙日常生活支出多由他負擔,應

可列報幼兒學前特扣額,但台北國稅局說明,孫子乙的父母並沒有死亡或是其他無法扶養

情形,因此某甲不能列舉孫子乙的扣除額。

父母死亡可由稽徵機關依戶籍登記資料查詢,免檢附證明文件外,但其餘情形納稅義務人

應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警察局查詢人口報案單、在監證明、停止親權裁定

確定證明書等,供稽徵機關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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