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26 不明確 - 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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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iglauhk (我要當陽光型男!!)》之銘言:
: 今天有接到一個OA 很莫名奇妙 拿來跟大家分享一下
: 說 明 書: 一X方法,其包含有一分解劑,用於將A分解成B; 該分解劑得為YY。
: 申請專利範圍: 一X方法,其包含有一分解劑,用於將A分解成B;
: 第一次OA : 該分解劑不明確,因為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無法推知該分解劑
: 於YY以外的其他可能 所以其為不明確。
: ^^^^^^^^^^^^^^^^^^^^^^^^^^^^^
: OA回應 : 專利法並未限制實施例之數量,故僅有單一實施例亦難稱不明確。
: 審定! : 同第一次OA之內容....
: 想請教一下版友們 這審委的處分是不是有哪怪怪的?! 還是說 只是我少見多怪?

看在 P大是型男的分上 免費幫P大做個OA好了

修正申請專利範圍:

一X方法,其包含有適於分解A的一分解劑,用於將A分解成B;


OA: 已根據審查委員的指正修正 在本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皆知
存在有適於分解A的分解劑 例如為kk 或oo

故修正後 本申請專利範圍應符合專利法第26條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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凹看看囉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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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Jack avatarJack2012-11-29
阿這樣不就掉入審委挖給你的進步性陷阱?
Enid avatarEnid2012-11-30
重點是YY是不是主要的技術特徵 如果是 應該就限縮到YY
Michael avatarMichael2012-11-30
如果不是 就照原Po的回
George avatarGeorge2012-12-04
哈 謝謝D大 人帥真好
Rachel avatarRachel2012-12-04
這樣以後進行claim construction會受到限制
Rachel avatarRachel2012-12-08
不建議自行承認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Skylar DavisLinda2012-12-09
乾脆直接問一下審委了...否則後患無窮
Noah avatarNoah2012-12-11
就算自行承認 即使是很普遍的小東西 審委有的還不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