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條 自發明專利申請日起三年內,任何人均得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實體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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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分割,或依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改請為發明專利,逾前項期間
者,得於申請分割或改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實體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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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二項規定所為審查之申請,不得撤回。
未於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期間內申請實體審查者,該發明專利申請案,視為撤回。
以上橫線部,專利法僅範三年內之申請,然....
逾前項期間者,得於申請分割或改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實體審查之人
為?
1: 任何人
2: 利益相關人仕
3: 申請人
遇到類似的問題時 其判斷準則應為何 後輩於此向各前輩請教.. 肛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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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分割,或依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改請為發明專利,逾前項期間
者,得於申請分割或改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實體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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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二項規定所為審查之申請,不得撤回。
未於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期間內申請實體審查者,該發明專利申請案,視為撤回。
以上橫線部,專利法僅範三年內之申請,然....
逾前項期間者,得於申請分割或改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實體審查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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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任何人
2: 利益相關人仕
3: 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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