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 遺產稅申請實物抵繳的問題
若遺產中的某物A,以單價10w計算來核課。
假設A共有五個,計50w,佔遺產總額的30%,而總共遺產稅要繳50w。
(假設不考慮免稅額,因為是舉例所以湊個好算的數字)
那麼,依規定,申請實物抵繳時,可依A物所佔總遺產之比例進行抵繳,
也就是抵50w中的30% --> 15w。
問題是A物一個10w、兩個20w,但沒辦法拆成1.5個去抵15w
那麼我可不可以用兩個A物抵15w,其餘35w的部份用現金或其他遺產抵繳補足??
多出的那5w算是我自願捐給國庫
請問這樣可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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