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所得稅法的規定
只要獲得保險公司理賠後的收據
應該就不能在所得稅中申請抵免
但是小弟最近遇到的案例
某山的業務跟保戶說 用他們的實支+另外一家的副本實支的好處
就是兩家都用副本理賠 正本一樣可以報稅
所以強烈阻止保戶選擇富邦或遠雄這類只收正本的公司
當保戶以所得稅的規定詢問的時候
對方說 他的保戶有上千人 每年理賠件數是一般業務的N倍以上
他全部的保戶都拿正本去報稅 "實務"上是絕對沒問題的
請問一下
國稅局對於這種做法 是來不及審閱 還是影響金額不大 或是真的太多人這樣搞
所以都不予追究嗎?
我是認為這位業務至少犯了以不實資訊誤導保戶 達成行銷的目的
請各位達人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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