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定存的利息可選到期一次領或每個月領一次。
假如民國99年5月19日存2000萬,定期儲蓄存款設定3年固定,利率2%。
如果選到期利息整存整付,
那麼目前規定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應該是全部歸為民國102年的收入。
但假如利息是勾選每個月領一次,從民國99年到102年每個月銀行都會匯入利息,
那請問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是分3年計算,(也就是99年5-12月歸為99年利息所得收入
,100年與101年各歸為當年利息所得,102年1月到5月歸為102年)
還是全部歸為民國102年的收入呢?
又另外想到一個問題,
若括號的對,假設存到民國100年5月就不存要中途解約了,
銀行通常會定存利息錢打八折,若是以每個月領一次的方式,
之前每個月已匯出的利息會再追討回來,
那麼是否民國100年收到的銀行寄來的民國99年扣繳憑單
的99年利息所得存款人要自己打八折後才報利息所得,並提出提前解約的證明,
還是要怎麼處理?
謝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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