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有筆民間借款給他人,用其名下不動產作抵押設定
頭一年沒和代書溝通好,抵押設定的約定利息寫依XX銀行基本放款利率+N%
假設我收了10萬利息,但是申報所得稅時,國稅局可能認定為我收了15萬利息
這是我設定不當,給了國稅局認定的空間,我認了
後來兩年約滿重新設定時,我改為設定年利率N%
我年收利息假設對方沒有耍賴的話,我可以收10萬利息(本金*N%=10萬)
我依這樣去申報所得稅
結果現在收到核定通知書,國稅局又主動把我申報的10萬利息調高為12萬
這......會不會太土匪了點,都已經明訂利息N%了
國稅局還能給你調高認定所得額
請問為何會有這種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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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一年沒和代書溝通好,抵押設定的約定利息寫依XX銀行基本放款利率+N%
假設我收了10萬利息,但是申報所得稅時,國稅局可能認定為我收了15萬利息
這是我設定不當,給了國稅局認定的空間,我認了
後來兩年約滿重新設定時,我改為設定年利率N%
我年收利息假設對方沒有耍賴的話,我可以收10萬利息(本金*N%=10萬)
我依這樣去申報所得稅
結果現在收到核定通知書,國稅局又主動把我申報的10萬利息調高為12萬
這......會不會太土匪了點,都已經明訂利息N%了
國稅局還能給你調高認定所得額
請問為何會有這種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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