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產品沒在台灣申請專利 就沒其他智눠… - 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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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感謝Z大的指教,對於您所述之意見,
小弟綜合我看過的資料大致整理如下。

: 專利無效之訴在一些國家是有對世效(in rem judgment)的,
: 敗訴的專利權人不得再對其他人提起侵權訴訟;
: 反之侵權訴訟就算曾爭執過validity,
: 既判力與爭點效還是只存在於兩造之間。

關於專利有效或無效之確認的訴訟,應分成兩種。

一為、專利無效之訴
亦即,將“於專利有效性的問題”,當作本訴所進行的訴訟,
其所產生的效力為“對世效”(in rem judgment),
敗訴的專利權人不得再對其他人提起侵權訴訟。

另一為、專利侵權訴訟中的“專利無效抗辨”
亦即,原告提訴時,不包含專利有效性的問題,但被告於訴訟
過程中提出“專利無效的抗辨”,亦即當作反訴手段,
其既判力與爭點效還是只存在於兩造之間,或定義為“相對效”。

後者與前者兩者所及之效力不同,還有
後者因為既決效力僅限於兩當事者,
非對世效,這與國家的管轄權,較無關聯。

因此「專利無效之訴」不同於「專利無效抗辨」,
原則上不應用相同的方式對待。

有鑑於上述,小弟對於您先前所述是內容,產生了以下的疑問,
再請您指教,希望您撥煩解惑。

: 歐盟法院判決說,德國法院就此案有管轄權,

您曾提及,ECJ 決定德國法院就此案有管轄權,
亦即在德國能夠進行「專利侵權訴訟」。

小弟解釋為應包含「專利無效抗辨」,
原因在於「專利無效之訴」不同於「專利無效抗辨」,
「專利無效抗辨」僅屬於相對效。

「專利無效之訴」的裁判權,應屬專利權的登錄國家,
關於此點小弟沒有疑問。

但您又提及所有出現「validity的爭點」都必需將它移交,
專利權的登錄國家,這有些小疑問。

畢竟,「專利無效抗辨」僅是相對效,不是對世效,
與撤銷專利無關,不論訴訟給果如何,專利權依舊存在,
依然符合Brussels I第22條第四項規定,
專利撤銷訴訟由登記國的法院專屬管轄。

因此必須移交的理由是?

這一點似乎與小弟所理解的不同。
能否再請您指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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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Leila avatarLeila2011-06-23
以台灣IP法院來看,不管是哪一種,都會先解決專利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