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財產所得 應期限內申報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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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財產所得 應期限內申報

2023-01-17 23:51 經濟日報/ 記者 陳姿穎/台北報導

中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每年皆有信託受託人未依限申報或短、漏報信託所得而受罰的案

件發生,納稅義務人在訂定信託契約前,應先了解相關法令規定。

國稅局官員說明,信託契約成立後,信託財產受託人應申請編配信託專戶扣繳統一編號,

受託人為個人,應向該個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受託人為法人,則向法人核准設立登

記地址所轄國稅局提出申請。

無論是以信託為業的營業信託,例如銀行或投信公司或一般的民事信託,信託行為的受託

人應於每年1月底前(每年1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彙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

填具上一年度各信託的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依規定應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的所得額、

扣繳稅額資料等相關文件,依規定格式向稽徵機關列單申報。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6918245?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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