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行為受益人 可採媒體申報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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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為了簡化綜合所得稅稽徵作業,自今(93)年度起,信託行為

的受益人,若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

,其信託所得資料均可納入媒體申報範圍。

國稅局表示,現行所得稅法及相關函令,並無對信託行為的受益人有申報期限的例外規定

,因此信託行為的受益人即使不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

業場所的營利事業,受託人仍應依照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在每年1月底前,根據財政

部規定格式填具上一年度各信託行為的所得資料,向所轄國稅局填報各類所得扣(免)繳

憑單及相關證明。

國稅局並提醒信託行為的受託人注意,由於信託所得申報書媒體申報檔案,已經規劃每筆

信託行為受益人的所得資料,必需另做TR註記,以與一般扣(免)繳及股利憑單申報資

料區分。

國稅局表示,自今年度開始,信託行為的受託人已可將受益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

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營利事業的信託所得資料,採用媒體申報。

國稅局說,受託人亦需確實依「綜合所得稅資料媒體申報作業要點」規定,在信託所得註

記欄做好TR註記,以免因資料異常而遭退查,徒增徵納雙方作業困擾。

【2004/08/0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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