佈權利項的觀念 - 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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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大家
同個發明 假設考慮claim項數只能有一方法項和一裝置項
在我目前的觀念裡
各獨立項彼此間能有所差異最好
當然各獨立項間重要的共同技術特徵還是得有
所以此方法項和裝置項在不違背單一性的前提下
是否有點變化較好?
例如即使是同一技術特徵 用略不同的表達方式
或是
方法項有3個技術特徵(第4個在附屬項)
裝置項可能考慮到項數 所以有4個技術特徵
這樣的觀念正確嗎?
因為今天有人告訴我
各方法項和裝置項的技術特徵要一一對應比較好
不知道哪一種比較好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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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ethany avatarBethany2011-12-30
一一對應不一定比較好 只是比較安全
Cara avatarCara2012-01-03
一一對應比較不會安全 對IH來說 校稿也比較方便
Eartha avatarEartha2012-01-07
略有變化的好處是或許可以保護不太相同之範圍
Mary avatarMary2012-01-12
對 我覺得會有樓上第2行講的好處
Irma avatarIrma2012-01-16
我個人偏好兩組獨立項能稍微有些不同
Oscar avatarOscar2012-01-18
不然審查委員超輕鬆 一個核駁理由就可駁掉多個對應項次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12-01-22
其實方法跟裝置 本來就是不一樣的東西 沒有必要對應
Bethany avatarBethany2012-01-23
我的第一行 多打了"不會" 請看的時候忽略 謝謝 XD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12-01-27
如果可以一一對應 通常只寫裝置項就行 方法項是硬湊的感覺
Annie avatarAnnie2012-01-28
d大 狀況其實沒有絕對耶 因為軟體案剛好跟您說得狀況相反 XD
Adele avatarAdele2012-01-31
方法項通常會較裝置項下位 EG. A具有B結構
Valerie avatarValerie2012-02-04
方法項 : 準備一A 準備一B 將B與A連接
此時 若前案為一體成形 亦不得為方法項之前案
Olga avatarOlga2012-02-08
又 若方法與裝置為相互對應 其範圍亦不會一樣 否則會有單
一性問題 對吧 厂厂
BTW J大說的"技術特徵" 應該是指 "組成元件" 吧?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12-02-10
BTW 一裝置一方法這種寫法若無太大差別 那建議還是不要用
Mia avatarMia2012-02-11
比較好 省得EXAMINER說 CCL不一樣 還要ELECTION 浪費錢
Freda avatarFreda2012-02-12
真的非要方法項不可的話 就在Notice of allowance 或有
Wallis avatarWallis2012-02-14
Allowable subject matter之後再追加進去就好 保證核准
又不會有ELECTION問題 爽爽加
Michael avatarMichael2012-02-15
P大 您提的比較牽涉到程序問題 會遇到選擇通常似是US案比較多
且也不是100% 且如果審委電話打來問代理人 期限內回電免規費
Belly avatarBelly2012-02-17
已核准案 再提近似內容新案進去 也不是沒有問題 ex double
Ivy avatarIvy2012-02-21
雖然可以聲明disclaimer 但與遇到選擇後 已選的過 未被選的再
再提CA或新案 其實意義也差不多 甚至未被挑出選擇問題還算賺
Candice avatarCandice2012-02-23
到! 所以我還是比較想知道 不考慮程序問題 單看寫作這部分
哪個比較好:p
Harry avatarHarry2012-02-26
(小聲:其實小弟意思是一開始連方法都省掉比較快...)
Olga avatarOlga2012-03-01
(待准了以後再針對已核准的部份生出方法便是...厂厂)
Madame avatarMadame2012-03-02
(如果不准呢?)
Daniel avatarDaniel2012-03-02
(RCE囉~ 還能如何...)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12-03-05
原PO有此想法頗值肯定 一般台灣PE同一特徵直接套到裝置/
Ophelia avatarOphelia2012-03-06
系統/方法項 快速省事然一但裝置項被駁其他二者原則上亦
Enid avatarEnid2012-03-10
難存活 徒繳超項費罷了..裝置/方法項在enforce上有其不同
Lucy avatarLucy2012-03-14
法律效果(例如damage, indirect infringement) 應視案件
Jack avatarJack2012-03-18
特性予以選擇 至於美國專利常見多組不同特徵獨立項布局
Hazel avatarHazel2012-03-21
對台灣PE恐較缺乏思考訓練 亦對績效點數無益 故較難期待
Irma avatarIrma2012-03-24
個人滿推薦不同組請求項的相同技術概念用不同表述來
Elvira avatarElvira2012-03-25
撰寫 原因在於我們永遠不知道被控侵權物會長什麼樣子
不同的表述可以隱含著不同保護範圍 比較能保障在同一
Gary avatarGary2012-03-27
技術概念下沒有漏網之魚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12-03-30
1.撰寫者CP值 2核稿者能否接受(可能的批評:寫法差這麼多
Joe avatarJoe2012-04-01
到時候被用單一性核駁 ㄍㄟ麻煩)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12-04-06
是阿,單一性核駁時,客戶可能會怪罪IF而不想付答辯錢...
Una avatarUna2012-04-11
我的客戶有不少直接問我要不要搭配寫方法或裝置,其實談案
子時可以討論看看(前提是彼此有意願討論)
Michael avatarMichael2012-04-15
現在在IH內,也有一些IF工程師是面談或提供claims時討論
Hardy avatarHardy2012-04-19
嚴格來講,每個案子技術和重要性不一樣,IH PE也常有內部
Adele avatarAdele2012-04-20
特別的考量或習慣,處理方式就很不同了。
Eden avatarEden2012-04-24
means for好用
David avatarDavid2012-04-29
means for 不能用
Zenobia avatarZenobia2012-05-03
product by process好用
Queena avatarQueena2012-05-06
引用記載形式好用
Charlie avatarCharlie2012-05-14
看到 means for 就想到上面那個連結(亂入一下)
Emily avatarEmily2012-05-18
第2個連結的資料很值得看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12-05-20
means for有缺點有優點 最近上課才知道開始又比較多人用了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12-05-20
對了,聽到的原因是 在輔助 解讀"其他"claims 會有幫助
Mason avatarMason2012-05-21
甚至 不只是解讀上...
Emma avatarEmma2012-05-25
最近是不少台灣的ihpe在用 理由很天真 以為這樣可以拿最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12-05-26
大的範圍 但是沒有適當的實施例配合 都只是自我解讀而已
Tom avatarTom2012-05-31
我最近碰到很多工程師 申請專利範圍缺三缺四
Gary avatarGary2012-06-04
問他不能實施 他說該有的說明書有啊 申請專利範圍
Donna avatarDonna2012-06-05
不用寫了 還有混合一般和功能手段用語的寫法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12-06-09
這個年代 還有誰在看landis啊 F大 嗆人才是王道
Delia avatarDelia2012-06-11
小弟我有在看(舉手),只不過要看的東西份量太多,還在研究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12-06-12
最近還在想說有機會分享一些landis的閱讀內容與心得
Quanna avatarQuanna2012-06-15
landis是大補丸,只不過要花點時間消化與吸收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