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外籍員工繳捐 依聘僱契約得列費用 - 所得稅

Table of Contents

彰化市李小姐問:營利事業代繳外籍員工稅捐是否能列公司當年度費用?

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答覆:自99年3月12日起,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依稅法規定以

該員工為納稅義務人之我國所得稅或其他稅捐,如依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為

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之一部分,且營利事業已按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並填報各類所得扣繳暨

免扣繳憑單者,得以薪資費用列支;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各項稅捐,如非屬依聘僱契

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為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之一部分者,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

或損失,該代繳金額為外籍員工取自營利事業之贈與,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

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該外籍員工之所得稅。

【2011/08/19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6535474.shtml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