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金存褶的問題 - 股票
By Victoria
at 2013-05-17T19:28
at 2013-05-17T19:28
Table of Contents
有時候要做猜測也先思考去佐證,不然永遠不會進步。
注意:本文討論基礎為境內黃金存摺不對境外黃金存摺商品表示看法*
擔保部分有公告可查訊:
有關黃金存摺「代銷行」及流動性報導事宜與事實不符處之澄清說明
臺灣銀行新聞稿 100年8月2日
有關部分媒體報導該行黃金存摺業務未來恐有流動性壓力
及部分銀行為該行黃金存摺代銷行之說法與事實有所出入,特
說明如下:
黃金存摺為銀行與客戶間之黃金買賣及保管關係,屬於保管業
務之一,與存款性質不同,該行辦理黃金存摺業務均按規定持
有十足黃金準備,並無流動性壓力存在之問題。且客戶就其所
持有黃金存摺內所保管之黃金,除轉換提領現貨外,亦可選擇
直接賣出,款項即時入帳,其流動性較股票等商品更高。
目前國內多家辦理黃金存摺之銀行,均係自行與其客戶進行買
賣,惟透過該行拋補黃金,可達較大之經濟規模,而獲得較優
惠的價格,實質回饋國內客戶;該行同時與國際多家造市等級
、信譽卓著之黃金銀行交易,不僅有效降低黃金買賣之成本,
更可分散風險,有利於業務之穩健經營。倘個別銀行自行至國
際市場交易,因規模太小,不利於獲得較低價格,恐不符成本
效益。
黃金現貨業務本大利薄,且商品發展已趨成熟,同質性高,此
皆為黃金現貨業務之特性。
該行向本誠信、穩健之態度服務客戶,以謀求雙贏之利益。
聯絡人:貴金屬部經理 張武仁 電話:(02)2349-4760
手機:0933-123087
服務專線:(02)2349-4506
Ref: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64022&ctNode=407
函釋部分:
摘要:
銀行辦理黃金業務之原則
發文機關: 財政部
發文日期: 85/07/04
發文文號: 台財融 字第 85529210 號函
主 旨:規定銀行辦理黃金業務之原則並檢討本部八十二年
九月二十三日台財融第八二二二一二六八九號函,
請查照。
說 明:一 銀行辦理黃金業務,以左列商品為限:
(一) 黃金條塊。
(二) 經我國、外國政府及國際間以政府或相關組
織為其成員之機構所發
行之金幣,惟大陸地區發行者除外。
二 本函所稱黃金業務,包括:
(一) 黃金自營買賣。
(二) 黃金買賣之行紀、居間、代理。
(三) 黃金保管業務。
三 銀行申請辦理黃金業務,應檢送營業計畫書向
本部申請,營業計畫書至少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 辦理業務之緣起。
(二) 業務內容。
(三) 作業程序及權責劃分。
(四) 辦理業務部門、人員配置與管理。
(五) 內部管理制度:
1 內部控制制度。
2 內部稽核制度。
3 會計制度。
四 有關黃金買賣之交割應以現款、現貨為之。
五 銀行辦理黃金保管業務,應掣發不可轉讓之記
名憑證交付客戶,並不得挪用受客戶委託保管
之黃金。
六 銀行辦理黃金業務之交易、交割及保管人員不
得相互兼任,並應指定專人負責風險之評估與
監督。
七 銀行辦理黃金業務得持有黃金之限額,應經董
事會決議,並定期依市價辦理評估。
八 銀行辦理黃金業務得就受客戶委託保管之黃金
委託國際知名之銀行或金商保管。
九 銀行辦理黃金之組合業務,若涉及期貨、選擇
權或保證金交易,應依據本部八十一年十一月
十八日台財融第八一一二一九八四三號函有關
金融機構申請新種金融業務之規定辦理。
一○銀行辦理業務涉及白金、白銀者,比照本原則
辦理。
一一本部八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台財融第八二二二
一二六八九號函「關於銀行辦理黃金存款業務
,除應提存百分之百黃金準備外,本部將就各
銀行提送之營業計畫書逐案審核」部分文字規
定停止適用。
相關法條: 銀行法 第 3 條 ( 84/06/29 )
資料來源: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85 年 9 月號 第 57-59 頁
---------------------------------------------------------------------
┌──┐ 回售 ┌──┐ 拋出 ┌──────┐
│客戶│───→ │銀行│ ───→ │國際交易對手│
└──┘←─── └──┘ ←─── └──────┘
↑ 買進 回補 ↑
│ ┌──┐ │
│ │國內│ ↓
└───── │保管│ ┌──────┐
提取現貨 │庫房│ ←──→ │國外保管庫房│
└──┘ └──────┘
↑ ↑
↓ ↓
┌──────────┐
│ 條塊分熔與鑄造 │
└──────────┘
Fig 1. 黃金存摺交易流程
黃金存摺是否為十足實物擔保?
85年函釋把就函釋部分文字停止適用,將解釋權回歸主管
機關審查,但搭配臺銀公告來看,現行黃金存摺是符合十足實
物擔保,但就較嚴格的的角度來看,實物準備是否在境內部份
,因為函釋是允許存放境外,所以境內有可能不是十足實物擔
保,可能會有交運的限制。
台灣先前有籌組貴金屬保關機構的提案,但現況還是存放
臺銀或央行庫房為主,實物保管需要足夠的資產池才會有經濟
規模,因此除了少數銀行自行拋補之外,不少銀行都還是透過
臺銀來交易。臺銀再將整體部位透過海外市場交易對手拋補,
在整體成本控制上,可能部分存放海外保管中心庫房,使得每
次拋補不見得需要實際將黃金進行跨境的運送,這類貴金屬運
送成本很高,保險保全費用也高,若要求境內十足準備有其困
難。
黃金商品大致上含金量 低>>高
現金交割期貨 < ETF < 股權基金 < 黃金存摺 ≒ 實體黃金
"ETF < 股權基金" 變異很大, ETF可以做到實物拋補,
但也有可能部分透過衍生性商品追蹤;股權基金可能投資任何
相關產業,如開採設備公司;金礦公司各家可能儲量不一定,
有可能手上堆現貨等增值,也可能部位早就透過衍生商品賣光
光了。
但實體條塊一定好嗎?
你要存放實體條塊就要考慮保管成本,放家裡怕被偷,放
保險櫃要租金。此外買賣價差上,實體黃金依品項和重量不同
,一般而言低流動性,單位單位重量越小的價差越大,可高達
一成以上如附表 1。而銀樓買賣價差約一成,並可能扣除不定
數的損耗。而黃金存摺買賣價差約1.1%上下浮動,一般而言期
貨加上手續費買賣成本並不高( <1%)。
Table 1. 實體黃金買賣價差
幻彩條塊 2013/5/16 單位:新臺幣元
1台兩 1英兩 20公克 1/2英兩 10公克 1/4英兩
賣出 51231 42545 27847 - 14617 -
買進 49866 41375 26772 21139 13737 10866
差/中位 0.0270 0.0278 0.0393 - 0.0620 -
5公克 1/10英兩 2.5公克 2公克 1公克
賣出 7633 - - - 1912
買進 6948 4432 3612 2925 1617
差/中位 0.0939 - - - 0.1671
結論
考慮極端其況,黃金存摺就算有法律上的保障也不一定在
極端事件上能有效保護;而實體黃金持有成本成為負報酬因子
,交易成本高不利於價差交易;此外實體黃金在極端事件的保
護能力可能不如民生必需品或一技之長。
本文也許或有偏誤,請各位自行查證,我也無法擔保看板
言論是否反映事實。
P.S.
應版友刪除本段
--
責任聲明:本內容僅供參考,投資需審慎考量本身之需求與投資風險,吾恕不負任何法律
責任,亦不作任何保證。內容數據取材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各公司財務資訊專區,或相
關網站資料引述;資料數據有誤請指正,並以資料出處為準,若資料內容有未盡完善之處
,恕不負責。此外,非經本人同意,不得將本篇內容加以複製或轉載。
--
注意:本文討論基礎為境內黃金存摺不對境外黃金存摺商品表示看法*
擔保部分有公告可查訊:
有關黃金存摺「代銷行」及流動性報導事宜與事實不符處之澄清說明
臺灣銀行新聞稿 100年8月2日
有關部分媒體報導該行黃金存摺業務未來恐有流動性壓力
及部分銀行為該行黃金存摺代銷行之說法與事實有所出入,特
說明如下:
黃金存摺為銀行與客戶間之黃金買賣及保管關係,屬於保管業
務之一,與存款性質不同,該行辦理黃金存摺業務均按規定持
有十足黃金準備,並無流動性壓力存在之問題。且客戶就其所
持有黃金存摺內所保管之黃金,除轉換提領現貨外,亦可選擇
直接賣出,款項即時入帳,其流動性較股票等商品更高。
目前國內多家辦理黃金存摺之銀行,均係自行與其客戶進行買
賣,惟透過該行拋補黃金,可達較大之經濟規模,而獲得較優
惠的價格,實質回饋國內客戶;該行同時與國際多家造市等級
、信譽卓著之黃金銀行交易,不僅有效降低黃金買賣之成本,
更可分散風險,有利於業務之穩健經營。倘個別銀行自行至國
際市場交易,因規模太小,不利於獲得較低價格,恐不符成本
效益。
黃金現貨業務本大利薄,且商品發展已趨成熟,同質性高,此
皆為黃金現貨業務之特性。
該行向本誠信、穩健之態度服務客戶,以謀求雙贏之利益。
聯絡人:貴金屬部經理 張武仁 電話:(02)2349-4760
手機:0933-123087
服務專線:(02)2349-4506
Ref: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64022&ctNode=407
函釋部分:
摘要:
銀行辦理黃金業務之原則
發文機關: 財政部
發文日期: 85/07/04
發文文號: 台財融 字第 85529210 號函
主 旨:規定銀行辦理黃金業務之原則並檢討本部八十二年
九月二十三日台財融第八二二二一二六八九號函,
請查照。
說 明:一 銀行辦理黃金業務,以左列商品為限:
(一) 黃金條塊。
(二) 經我國、外國政府及國際間以政府或相關組
織為其成員之機構所發
行之金幣,惟大陸地區發行者除外。
二 本函所稱黃金業務,包括:
(一) 黃金自營買賣。
(二) 黃金買賣之行紀、居間、代理。
(三) 黃金保管業務。
三 銀行申請辦理黃金業務,應檢送營業計畫書向
本部申請,營業計畫書至少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 辦理業務之緣起。
(二) 業務內容。
(三) 作業程序及權責劃分。
(四) 辦理業務部門、人員配置與管理。
(五) 內部管理制度:
1 內部控制制度。
2 內部稽核制度。
3 會計制度。
四 有關黃金買賣之交割應以現款、現貨為之。
五 銀行辦理黃金保管業務,應掣發不可轉讓之記
名憑證交付客戶,並不得挪用受客戶委託保管
之黃金。
六 銀行辦理黃金業務之交易、交割及保管人員不
得相互兼任,並應指定專人負責風險之評估與
監督。
七 銀行辦理黃金業務得持有黃金之限額,應經董
事會決議,並定期依市價辦理評估。
八 銀行辦理黃金業務得就受客戶委託保管之黃金
委託國際知名之銀行或金商保管。
九 銀行辦理黃金之組合業務,若涉及期貨、選擇
權或保證金交易,應依據本部八十一年十一月
十八日台財融第八一一二一九八四三號函有關
金融機構申請新種金融業務之規定辦理。
一○銀行辦理業務涉及白金、白銀者,比照本原則
辦理。
一一本部八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台財融第八二二二
一二六八九號函「關於銀行辦理黃金存款業務
,除應提存百分之百黃金準備外,本部將就各
銀行提送之營業計畫書逐案審核」部分文字規
定停止適用。
相關法條: 銀行法 第 3 條 ( 84/06/29 )
資料來源: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85 年 9 月號 第 57-5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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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售 ┌──┐ 拋出 ┌──────┐
│客戶│───→ │銀行│ ───→ │國際交易對手│
└──┘←─── └──┘ ←─── └──────┘
↑ 買進 回補 ↑
│ ┌──┐ │
│ │國內│ ↓
└───── │保管│ ┌──────┐
提取現貨 │庫房│ ←──→ │國外保管庫房│
└──┘ └──────┘
↑ ↑
↓ ↓
┌──────────┐
│ 條塊分熔與鑄造 │
└──────────┘
Fig 1. 黃金存摺交易流程
黃金存摺是否為十足實物擔保?
85年函釋把就函釋部分文字停止適用,將解釋權回歸主管
機關審查,但搭配臺銀公告來看,現行黃金存摺是符合十足實
物擔保,但就較嚴格的的角度來看,實物準備是否在境內部份
,因為函釋是允許存放境外,所以境內有可能不是十足實物擔
保,可能會有交運的限制。
台灣先前有籌組貴金屬保關機構的提案,但現況還是存放
臺銀或央行庫房為主,實物保管需要足夠的資產池才會有經濟
規模,因此除了少數銀行自行拋補之外,不少銀行都還是透過
臺銀來交易。臺銀再將整體部位透過海外市場交易對手拋補,
在整體成本控制上,可能部分存放海外保管中心庫房,使得每
次拋補不見得需要實際將黃金進行跨境的運送,這類貴金屬運
送成本很高,保險保全費用也高,若要求境內十足準備有其困
難。
黃金商品大致上含金量 低>>高
現金交割期貨 < ETF < 股權基金 < 黃金存摺 ≒ 實體黃金
"ETF < 股權基金" 變異很大, ETF可以做到實物拋補,
但也有可能部分透過衍生性商品追蹤;股權基金可能投資任何
相關產業,如開採設備公司;金礦公司各家可能儲量不一定,
有可能手上堆現貨等增值,也可能部位早就透過衍生商品賣光
光了。
但實體條塊一定好嗎?
你要存放實體條塊就要考慮保管成本,放家裡怕被偷,放
保險櫃要租金。此外買賣價差上,實體黃金依品項和重量不同
,一般而言低流動性,單位單位重量越小的價差越大,可高達
一成以上如附表 1。而銀樓買賣價差約一成,並可能扣除不定
數的損耗。而黃金存摺買賣價差約1.1%上下浮動,一般而言期
貨加上手續費買賣成本並不高( <1%)。
Table 1. 實體黃金買賣價差
幻彩條塊 2013/5/16 單位:新臺幣元
1台兩 1英兩 20公克 1/2英兩 10公克 1/4英兩
賣出 51231 42545 27847 - 14617 -
買進 49866 41375 26772 21139 13737 10866
差/中位 0.0270 0.0278 0.0393 - 0.0620 -
5公克 1/10英兩 2.5公克 2公克 1公克
賣出 7633 - - - 1912
買進 6948 4432 3612 2925 1617
差/中位 0.0939 - - - 0.1671
結論
考慮極端其況,黃金存摺就算有法律上的保障也不一定在
極端事件上能有效保護;而實體黃金持有成本成為負報酬因子
,交易成本高不利於價差交易;此外實體黃金在極端事件的保
護能力可能不如民生必需品或一技之長。
本文也許或有偏誤,請各位自行查證,我也無法擔保看板
言論是否反映事實。
P.S.
應版友刪除本段
--
責任聲明:本內容僅供參考,投資需審慎考量本身之需求與投資風險,吾恕不負任何法律
責任,亦不作任何保證。內容數據取材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各公司財務資訊專區,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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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恕不負責。此外,非經本人同意,不得將本篇內容加以複製或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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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ae
at 2013-05-20T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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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ther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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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3-07-01T05:38
By Daph 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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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3-07-03T09:09
By Freder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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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3-07-07T11:45
By Lu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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