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波討論 - 期貨

By James
at 2015-09-13T00:41
at 2015-09-13T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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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目前整個爭論點
在於
隔壁股板發生的事件
然而
OP板畢竟是屬於學術討論區的板頁
仍然應保有一定的自由空間在
並不宜把一切"可能發生"論為禁句
否則就失去了"學術自由"的初衷
更何況有些東西是"既已發生"
因此小弟認為對於33~128這類文章
推文等等
假若是實際發生於近期的極端
是否應定一個期限予以寬鬆的對待
在期限外才以嚴格看待 例如:須提出相關參考數據或指標等等
畢竟對於一個實際發生於近期
的事件禁止討論實在有違人性
也不利學術上的探討不是嘛?
再者對帳單的提供與否應屬當事人的隱私自由
在未涉及商業營利行為前
控方無論如何都不應做過度的有罪推斷
況且證明被控人有罪的舉證責任
應在控方才對
而不是要被控人證明自己無罪
最後我要說 過度的保護主義並無法使學術有所突破
人們終究還是得要跌倒過
才能從錯誤中懂得尋找過濾資訊的能力!
理性勿戰
我想大家應該討論看看 緊縮 與 寬鬆的範圍
舉辦投票看
怎樣創造最有利大家的板規才是~以上
--
在於
隔壁股板發生的事件
然而
OP板畢竟是屬於學術討論區的板頁
仍然應保有一定的自由空間在
並不宜把一切"可能發生"論為禁句
否則就失去了"學術自由"的初衷
更何況有些東西是"既已發生"
因此小弟認為對於33~128這類文章
推文等等
假若是實際發生於近期的極端
是否應定一個期限予以寬鬆的對待
在期限外才以嚴格看待 例如:須提出相關參考數據或指標等等
畢竟對於一個實際發生於近期
的事件禁止討論實在有違人性
也不利學術上的探討不是嘛?
再者對帳單的提供與否應屬當事人的隱私自由
在未涉及商業營利行為前
控方無論如何都不應做過度的有罪推斷
況且證明被控人有罪的舉證責任
應在控方才對
而不是要被控人證明自己無罪
最後我要說 過度的保護主義並無法使學術有所突破
人們終究還是得要跌倒過
才能從錯誤中懂得尋找過濾資訊的能力!
理性勿戰
我想大家應該討論看看 緊縮 與 寬鬆的範圍
舉辦投票看
怎樣創造最有利大家的板規才是~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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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ason
at 2015-09-13T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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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5-09-17T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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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5-10-09T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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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5-09-13T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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