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菱受益人會議通知 - 投資
By Anonymous
at 2009-02-19T20:56
at 2009-02-19T20:56
Table of Contents
前文恕刪
上一篇文章有大大說PO出信件內容讓大家研究一下
不才在下剛好收到我銀行寄來的通知,PO給大家研究一下
因為內容很多..我只PO通知有加粗線的重點..
================分格線=============================
原信件連結:http://0rz.tw/ZbQO3
信託契約之修訂
1.主要擬修訂信託契約提供基金管理機構於行使其職務之通常過程中,
得自本單位信託之資產取得賠償。但基金管理機構有過失、詐欺或惡
意時,無權取得賠償。
2.信託契約其他微幅變更擬增加新的市場於基金得投資之認可交易所之
列表。
3.變更信託契約於某些限制之情形下允許實物贖回之遞延政策及程序之
規定。
*信託契約擬變更之全文載於附表A
附表A原信件內容:http://0rz.tw/dvMhQ
附表A內容如下
第一大項
● 此條文簡言之:基金管理機構若要增加基金之適當比率(即管理費率
),需於三個月前通知受益人並且召開受益人大會,以特別決議之通
過,方可增加管理費率。此點原有信託契約中已提及,此次提案並未
做更改。
● 修訂的目的:本條文並未改變原有內容規定,僅更新基金資料如刪除
部分已清算之基金名稱(例如霸菱日本小型基金),並增加I 類別基
金(台灣並未銷售I 類別)等。
第二大項
● 台灣並未銷售 C單位類別,此新增條文並不會影響現有之台灣投資人
第三大項
● 此條文簡言之:任一交易日若所有基金單位持有人贖回總數達基金投
資組合該交易日發行單位總數之10% ,則經受託機構(保管銀行)核
准之後,基金管理機構得執行遞延贖回(即有權限制任一交易日之贖
回數至該基金單位已發行總數之10% ,而被遞延之單位數將延至下一
交易日執行)。另外,持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超過5%之單位持有人,
若欲在單一交易日贖回資產淨值達5%以上,經單位持有人同意之後,
基金管理機構得以實物(如股票或者債券)分配給單位持有人。
● 修訂之目的:遞延贖回以及實物贖回之目的是為穩定基金資產表現(
特別是當市場波動較大時),保障基金持有人之權益,避免因鉅贖回
所需變現金額過大而使基金管理機構以低於市場價格出清基金持股,
導致投資人蒙受損失。實物贖回的部分則需要持有人的同意(亦即若
持有人不同意,將不會以實物分配贖回款項)。
第四大項
● 此條文簡言之:基金管理機構於行使其職之通常過程中,當基金持有
或處分任何投資所受損失,所受或所生之訴訟、程序、主張、成本、
請求、費用、損失、損害或支出得自本單位信託之資產取得賠償。但
基金管理機構有過失、詐欺或惡意時,無權取得此等賠償。此外,基
金管理機構亦有權將此等規定之賠償予投資經理、投資顧問或其他受
託人。
● 修訂之目的:例如非因基金管理機構有過失、詐欺或惡意時,當基金
資產遭受虧損時,基金管理機構代表該基金需要採取相關法律行動時
,相關費用由基金負擔。此變更係為符合目前市場標準。
第五大項【增加投資市場】
● 修訂之目的:讓基金可投資範圍更為廣泛
增加市場列表:http://0rz.tw/0UzON
http://0rz.tw/LSR3P
======================以上是加粗字體的部分=============================
請問大大們的看法是?
--
上一篇文章有大大說PO出信件內容讓大家研究一下
不才在下剛好收到我銀行寄來的通知,PO給大家研究一下
因為內容很多..我只PO通知有加粗線的重點..
================分格線=============================
原信件連結:http://0rz.tw/ZbQO3
信託契約之修訂
1.主要擬修訂信託契約提供基金管理機構於行使其職務之通常過程中,
得自本單位信託之資產取得賠償。但基金管理機構有過失、詐欺或惡
意時,無權取得賠償。
2.信託契約其他微幅變更擬增加新的市場於基金得投資之認可交易所之
列表。
3.變更信託契約於某些限制之情形下允許實物贖回之遞延政策及程序之
規定。
*信託契約擬變更之全文載於附表A
附表A原信件內容:http://0rz.tw/dvMhQ
附表A內容如下
第一大項
● 此條文簡言之:基金管理機構若要增加基金之適當比率(即管理費率
),需於三個月前通知受益人並且召開受益人大會,以特別決議之通
過,方可增加管理費率。此點原有信託契約中已提及,此次提案並未
做更改。
● 修訂的目的:本條文並未改變原有內容規定,僅更新基金資料如刪除
部分已清算之基金名稱(例如霸菱日本小型基金),並增加I 類別基
金(台灣並未銷售I 類別)等。
第二大項
● 台灣並未銷售 C單位類別,此新增條文並不會影響現有之台灣投資人
第三大項
● 此條文簡言之:任一交易日若所有基金單位持有人贖回總數達基金投
資組合該交易日發行單位總數之10% ,則經受託機構(保管銀行)核
准之後,基金管理機構得執行遞延贖回(即有權限制任一交易日之贖
回數至該基金單位已發行總數之10% ,而被遞延之單位數將延至下一
交易日執行)。另外,持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超過5%之單位持有人,
若欲在單一交易日贖回資產淨值達5%以上,經單位持有人同意之後,
基金管理機構得以實物(如股票或者債券)分配給單位持有人。
● 修訂之目的:遞延贖回以及實物贖回之目的是為穩定基金資產表現(
特別是當市場波動較大時),保障基金持有人之權益,避免因鉅贖回
所需變現金額過大而使基金管理機構以低於市場價格出清基金持股,
導致投資人蒙受損失。實物贖回的部分則需要持有人的同意(亦即若
持有人不同意,將不會以實物分配贖回款項)。
第四大項
● 此條文簡言之:基金管理機構於行使其職之通常過程中,當基金持有
或處分任何投資所受損失,所受或所生之訴訟、程序、主張、成本、
請求、費用、損失、損害或支出得自本單位信託之資產取得賠償。但
基金管理機構有過失、詐欺或惡意時,無權取得此等賠償。此外,基
金管理機構亦有權將此等規定之賠償予投資經理、投資顧問或其他受
託人。
● 修訂之目的:例如非因基金管理機構有過失、詐欺或惡意時,當基金
資產遭受虧損時,基金管理機構代表該基金需要採取相關法律行動時
,相關費用由基金負擔。此變更係為符合目前市場標準。
第五大項【增加投資市場】
● 修訂之目的:讓基金可投資範圍更為廣泛
增加市場列表:http://0rz.tw/0UzON
http://0rz.tw/LSR3P
======================以上是加粗字體的部分=============================
請問大大們的看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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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edda
at 2009-02-24T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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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nie
at 2009-02-27T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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