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列報子女 實際扶養為準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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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夫妻離婚後,誰才有資格列報扶養子女?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如果雙方協議不成,國稅局

將認定實際扶養的一方,才有列報扶養的資格。

高市國稅局發現,95年度綜所稅大批開徵期間,發現有夫妻離婚後,兩人均申報扶養子女

的免稅額,但因子女僅能由離婚夫妻其中一方申報,造成另一方被剔除補稅,雖提出追認

要求,國稅局僅能請兩人自行協議,由其中一人列報扶養,否則僅能由有扶養事實的一方

列報。

高雄市國稅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某甲和妻子於94年度離婚,離婚協議某甲須給付子女生活

教育費,子女則歸妻子照顧及扶養。某甲及其離婚妻子申報9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均申報

減除扶養子女免稅額,但因夫妻已離婚必須分開申報,因此子女僅能由其中一方申報,另

一方會被剔除補稅。

根據雙方離婚時的協議,某甲雖有支付生活教育費,但子女由其妻照顧及扶養,因此妻子

才是有真正有扶養事實的一方,最後高雄市國稅局認定應由其妻列報減除,某甲則需剔除

扶養資格,並加以補稅。

【2008/04/17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430343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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