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十法則 - 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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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984545 (羅賓)》之銘言:
: http://www.irmi.com/online/insurance-glossary/terms/t/10-10-rule.aspx
非常有趣,連原文都說這個法則"沒意義+不合理",但再保業還是用了...

讓在下試著簡單翻譯一下:

雙10法則規範了一個臨界值,這個臨界值為,

此再保合約具有10%的機會承受10%或更高的現值損失。


註解:

感覺上,似乎超過這麼標準的再保合約就不該接,但文中並沒有明示這樣的說法。

實務應用上似乎較像是大型商業火險評斷指標,財產的損失比較容易區分10%或20%的損失

人壽險的應用根本不需要這個準則,

第一,以個人來說,人沒有"死一半"這種狀況,只有0%跟100%的差別。

第二,以合約人壽再保來說,怎麼樣會"死掉10%的保戶"?

除了戰爭、重大天災、瘟疫以外,應該很難失去這麼多的人口。

而這些事故原因顯然機率小於10%。


況且文中已經用到了現值損失(present value loss)這個字眼,人的價值沒有在分

現值或折舊後的。


所以意思是:財產保險的再保準則被沿用到毫不相關的個人人壽保險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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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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