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長文房屋稅官司敗訴 擬聲請釋憲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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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moft板友在文中已提到程序法第121條規定,

不過我既然湊巧看到相關解釋,就一併貼出來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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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文號: 財政部95.12.6台財稅字第09504569920號

摘  要: 非屬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之退稅課求權消滅時效為5年。

內  容: 一、有關行政程序法於90年1月1日施行前,非屬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

        範圍之退稅請求權,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應類推適用稅捐稽

        徵法第28條之規定。至於行政程序法於90年1月1日施行後,上項退

        稅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應適用該法第131條之規定。

      二、下列令函中,有關溢繳稅款之請求權如屬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

        之退稅請求權,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部分,自本令發布

        日起廢止:

        (一)財政部90年11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036號函。

        (二)財政部90年11月28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411號函。

        (三)財政部90年12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455號函。

        (四)財政部91年5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10451690號函。

        (五)財政部93年9月15日台財稅字第0930453608號函。

        (六)財政部93年9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304523500號函。

        (七)財政部94年2月2日台財稅字第09404511390號令。

        (八)財政部95年3月13日台財稅字第09504515150號函。

      三、本令發布前,已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退稅尚未確定之案件,仍

        准適用申請時之相關令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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