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出境 - 稅務
By Valerie
at 2009-09-03T01:13
at 2009-09-03T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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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被限制出境未准變更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稽徵機關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
辦法」第二條規定,報請限制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應以公司登記之負責人為準,如該負
責人被限制出境後,發生公司登記負責人變更,而營利事業登記證所載負責人未准變更之
情事時,仍應限制營業登記負責人,以防杜取巧。
該局指出,稽徵機關依規定報請限制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時,應以依法得代表該營利
事業之法定代理人為限,所謂「依法得代表該營利事業之法定代理人」,係指依公司法規
定,經經濟部發給執照上所記載之公司負責人;其已限制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後,如發生
公司執照上記載之負責人已變更,而營利登記未准變更時,為防人頭頂替,逃避管制之責
任情事,原則上仍以營業登記負責人為限制出境之對象。
該局舉例說明,某公司負責人甲君於今年九月六日被限制出境,甲君主張該公司之負
責人已於今年九月八日變更為乙君,應以乙君為限制出境之對象。本案因限制甲君出境在
先,該公司始變更公司登記負責人,惟營業登記負責人未准變更,為防杜取巧,仍以營業
登記負責人即甲君為限制出境對象。
我的案子跟上面情況不太一樣:
以下時間都是舉例但與實際情況無差異
某公司於96年9月6日之前欠稅已達應限制負責人出境之欠
稅額,乙君原為該公司之負責人,但尚未遭限制出境,甲
君看這間公司商譽還有些價值便頂下,而於96年9月7日該
公司負責人變更為甲君(Kaixa) ,甲君奉公守法,向經濟
部變更公司負責人為甲君之後,立刻向當地國稅局申請變
更營業登記項目,地址及負責人等,但國稅局承辦人員說
NONO你有欠稅不給你變更,此時營業登記負責人仍為乙君
,而於96年10月7日時,甲君便遭以公司負責人限制出境。
結果 XD
98年的現在來一封公函,叫我快來變更營業地址喔,不然要罰你錢
我都不知道什麼才叫合法了,這間公司欠稅高達九百多萬,當初我
要變更不給我變,權利都沒享受到,又要叫人民盡義務 ?現在叫我
去變,政府豈不違法在先? 欠稅不能變更登記不是明文規定? 現在
發現限制出境錯人了,才來搞這套?
法律是規定先抓公司登記負責人沒錯,但是公司登記不因欠稅仍
可變更登記,而營業登記負責人會因為欠稅而不准變更,這法律
是不是定的怪怪的? 以我的情況而言,乙君欠稅早已達被限制出
境標準,為何不是乙君先遭限制出境,反而在我變更公司登記負
責人,但因欠稅不能變更營業登記負責人的情況下,是我被限制
出境? 這樣我想出國的時候找個朋友幫我頂一下公司登記負責人
,於法也不是不可行,反正營業登記負責人不是我,這些官員是
怎麼了,最終不就是要找營業登記負責人,為何規定要一開始就
抓公司登記負責人,然後才來釐不清.....
我有參考一件訴願遭駁回的案例,決定書字號 院臺訴字第0970088723號
,他的基礎情況跟我一樣,遭朋友冒用證件印章,變更公司登記
負責人為他,但營業負責人為他朋友,訴願駁回的理由,太讚了!
你朋友雖然是營業登記負責人,但是規定是公司登記負責人要被限
制出境,然後一直引一些對訴願人不利的解釋函,卻忽略了實際上
跑的了公司登記跑不了營業登記的道理。
而於86年的解釋,但於上開訴願,訴院委員會故意不拿出來
用就對了:
釋示函令標題 公司登記負責人變更原則上仍以營業登記負責人為準限制出境
公司組織負責人經公司登記核准變更,而營業登記(稅務機關)
因違章未結依營業稅法第九條(編者註:現行法第三十條)第二
項規定,未准變更,如限制其負責人出境時,仍應以營業登記為
準,特檢送會商紀錄乙份。 商討「公司組織經公司登記核准變
更負責人,而營業登記(稅務機關)因違章未准變更,如限制其
負責人出境時,應以公司登記為準,抑以營業登記為準」案會議
紀錄: 一、公司為法人組織,如發生欠稅,雖認屬公司欠稅,
由公司負責繳納;惟其負責人應依院頒「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
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之規定,予以限制出境。 二、營利
事業負責人被限制出境後,如其負責人名義經公司登記核准變更
,究應依公司登記抑仍應以營業登記為準予以認定,辦法中尚乏
明定,應予增訂,俾資明確。 三、營業稅法第九條(同前註)
第二項規定營利事業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應於繳清稅款或提供
擔保後為之,故營利事業如有欠稅未清,其負責人不得變更,惟
公司登記則無上項限制,營利事業持公司登記已准變更為理由,
請求解除出境限制,如以公司登記為準,將發生人頭頂替,逃避
管制責任;為防杜取巧,營利事業負責人變更之認定,宜以營業
登記為準。(財政部74.5.22.台財稅第一六三八七號函)
如同我前面提到的,若是抓公司登記負責人,根本抓不住,我要
出國找個朋友過一下公司登記而已,程序到最後還是會找上營業
登記負責人,那為何不一開始就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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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稽徵機關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
辦法」第二條規定,報請限制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應以公司登記之負責人為準,如該負
責人被限制出境後,發生公司登記負責人變更,而營利事業登記證所載負責人未准變更之
情事時,仍應限制營業登記負責人,以防杜取巧。
該局指出,稽徵機關依規定報請限制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時,應以依法得代表該營利
事業之法定代理人為限,所謂「依法得代表該營利事業之法定代理人」,係指依公司法規
定,經經濟部發給執照上所記載之公司負責人;其已限制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後,如發生
公司執照上記載之負責人已變更,而營利登記未准變更時,為防人頭頂替,逃避管制之責
任情事,原則上仍以營業登記負責人為限制出境之對象。
該局舉例說明,某公司負責人甲君於今年九月六日被限制出境,甲君主張該公司之負
責人已於今年九月八日變更為乙君,應以乙君為限制出境之對象。本案因限制甲君出境在
先,該公司始變更公司登記負責人,惟營業登記負責人未准變更,為防杜取巧,仍以營業
登記負責人即甲君為限制出境對象。
我的案子跟上面情況不太一樣:
以下時間都是舉例但與實際情況無差異
某公司於96年9月6日之前欠稅已達應限制負責人出境之欠
稅額,乙君原為該公司之負責人,但尚未遭限制出境,甲
君看這間公司商譽還有些價值便頂下,而於96年9月7日該
公司負責人變更為甲君(Kaixa) ,甲君奉公守法,向經濟
部變更公司負責人為甲君之後,立刻向當地國稅局申請變
更營業登記項目,地址及負責人等,但國稅局承辦人員說
NONO你有欠稅不給你變更,此時營業登記負責人仍為乙君
,而於96年10月7日時,甲君便遭以公司負責人限制出境。
結果 XD
98年的現在來一封公函,叫我快來變更營業地址喔,不然要罰你錢
我都不知道什麼才叫合法了,這間公司欠稅高達九百多萬,當初我
要變更不給我變,權利都沒享受到,又要叫人民盡義務 ?現在叫我
去變,政府豈不違法在先? 欠稅不能變更登記不是明文規定? 現在
發現限制出境錯人了,才來搞這套?
法律是規定先抓公司登記負責人沒錯,但是公司登記不因欠稅仍
可變更登記,而營業登記負責人會因為欠稅而不准變更,這法律
是不是定的怪怪的? 以我的情況而言,乙君欠稅早已達被限制出
境標準,為何不是乙君先遭限制出境,反而在我變更公司登記負
責人,但因欠稅不能變更營業登記負責人的情況下,是我被限制
出境? 這樣我想出國的時候找個朋友幫我頂一下公司登記負責人
,於法也不是不可行,反正營業登記負責人不是我,這些官員是
怎麼了,最終不就是要找營業登記負責人,為何規定要一開始就
抓公司登記負責人,然後才來釐不清.....
我有參考一件訴願遭駁回的案例,決定書字號 院臺訴字第0970088723號
,他的基礎情況跟我一樣,遭朋友冒用證件印章,變更公司登記
負責人為他,但營業負責人為他朋友,訴願駁回的理由,太讚了!
你朋友雖然是營業登記負責人,但是規定是公司登記負責人要被限
制出境,然後一直引一些對訴願人不利的解釋函,卻忽略了實際上
跑的了公司登記跑不了營業登記的道理。
而於86年的解釋,但於上開訴願,訴院委員會故意不拿出來
用就對了:
釋示函令標題 公司登記負責人變更原則上仍以營業登記負責人為準限制出境
公司組織負責人經公司登記核准變更,而營業登記(稅務機關)
因違章未結依營業稅法第九條(編者註:現行法第三十條)第二
項規定,未准變更,如限制其負責人出境時,仍應以營業登記為
準,特檢送會商紀錄乙份。 商討「公司組織經公司登記核准變
更負責人,而營業登記(稅務機關)因違章未准變更,如限制其
負責人出境時,應以公司登記為準,抑以營業登記為準」案會議
紀錄: 一、公司為法人組織,如發生欠稅,雖認屬公司欠稅,
由公司負責繳納;惟其負責人應依院頒「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
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之規定,予以限制出境。 二、營利
事業負責人被限制出境後,如其負責人名義經公司登記核准變更
,究應依公司登記抑仍應以營業登記為準予以認定,辦法中尚乏
明定,應予增訂,俾資明確。 三、營業稅法第九條(同前註)
第二項規定營利事業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應於繳清稅款或提供
擔保後為之,故營利事業如有欠稅未清,其負責人不得變更,惟
公司登記則無上項限制,營利事業持公司登記已准變更為理由,
請求解除出境限制,如以公司登記為準,將發生人頭頂替,逃避
管制責任;為防杜取巧,營利事業負責人變更之認定,宜以營業
登記為準。(財政部74.5.22.台財稅第一六三八七號函)
如同我前面提到的,若是抓公司登記負責人,根本抓不住,我要
出國找個朋友過一下公司登記而已,程序到最後還是會找上營業
登記負責人,那為何不一開始就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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