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險評議分享 - 保險

Gilbert avatar
By Gilbert
at 2023-03-06T13:01

Table of Contents


和泰0161T
遲遲沒收到理賠所以去申請評議
評議結果如下
https://i.imgur.com/TQUfEim.jpg


提供給收不到保險金的人參考
想申訴的人不用浪費時間申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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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保險

All Comments

Lauren avatar
By Lauren
at 2023-03-04T01:39
還沒賠又不是不賠
Hardy avatar
By Hardy
at 2023-03-08T12:11
如果申請信用卡沒有秒核 你會不會打電話去大小聲阿?
Elizabeth avatar
By Elizabeth
at 2023-03-04T01:39
耐心等收利息吧,一年10%的利息很高
Steve avatar
By Steve
at 2023-03-08T12:11
又沒說不賠你
Donna avatar
By Donna
at 2023-03-04T01:39
還沒賠本來就不用開評議
Isla avatar
By Isla
at 2023-03-08T12:11
可憐
Audriana avatar
By Audriana
at 2023-03-04T01:39
請問你申請評議前有沒有依金保法第13條2項「先」向保險
公司申訴?如果沒有,那當然是申請不合程式。這種先行程
序,目的是先讓原處分機關(保險契約就是保險公司)有自
省的機會,如果保險公司接到你的申訴在申訴處理期間(30
天)重新檢討,發現如真的時間太久了、金額錯了,他們能
迅速更正錯誤給消費者合理滿意的回覆,問題就解決了,不
然大家一窩蜂去起訴、評議,再多的法院、紛爭處理機構也
解決不完,更何況評議中心成立目的在於迅速解決消費者跟
金融機構的紛爭(金保1),所為的評議經法院核可後有既判
力所以可以強制執行,這就是法院現在大推的訴訟外紛爭解
決,你不先申訴,動不動就申請評議,如果大家跟你一樣不
就壅塞評議中心,這樣能迅速解決紛爭嗎?你要先檢討是不
是有依規定一步一步走完程序,不是不合你意就怪別人
Eden avatar
By Eden
at 2023-03-08T12:11
當然有先申訴,這是過了30日後仍未回應所做的評議
Edith avatar
By Edith
at 2023-03-04T01:39
6月申請->12月申訴->1月評議->2月回函通知繼續等
Caroline avatar
By Caroline
at 2023-03-08T12:11
總之,只要沒有被拒賠,就是只能等
Aaliyah avatar
By Aaliyah
at 2023-03-04T01:39
申訴的回覆呢?如果有申訴再申請評議,而且超過半年,那
評議中心用不合程式,實在很誇張
Bennie avatar
By Bennie
at 2023-03-08T12:11
你貼一下評議字號跟保險公司的申訴回覆
Elma avatar
By Elma
at 2023-03-04T01:39
112年評字第100461號
Agnes avatar
By Agnes
at 2023-03-08T12:11
好的,那保險公司的申訴回覆再麻煩一下,感恩
Vanessa avatar
By Vanessa
at 2023-03-04T01:39
https://i.imgur.com/Hs6ZzDS.jpg
等了一個月確定沒回應才申請評議的
Brianna avatar
By Brianna
at 2023-03-08T12:11
哈哈,我晚上回覆你
Odelette avatar
By Odelette
at 2023-03-04T01:39
感覺很合理,就算評議要喬金額 還是要保險公司審阿
Erin avatar
By Erin
at 2023-03-08T12:11
真是頭疼
Charlotte avatar
By Charlotte
at 2023-03-04T01:39
你這個112評100461可能才剛出爐還沒上外網,目前只公開
到112年1月11日。
Caitlin avatar
By Caitlin
at 2023-03-08T12:11
但是,針對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人備齊契約條款約定文件
,保險公司的給付期限;以及評議處理程序,我認為:
Callum avatar
By Callum
at 2023-03-04T01:39
1、評議中心以金保法24條2項1款申請不合程式為由,做成
不受理之決定,應有很大討論空間。
Christine avatar
By Christine
at 2023-03-08T12:11
理由是,依你的簡訊截圖來看,該簡訊是由評議中心所發出
,事實上你並沒有依金保法規定先向保險公司申訴,而是向
評議中心申訴,而再由中心轉交給保險公司;而中心是1229
移交給和泰,但不表示和泰就馬上收到,假設1229中心掛號
寄出,最快隔日1230郵局送達保險公司,所以由1231開始起
算,至隔年0129滿30日,你最快能申請評議為0130,假設送
達日期為1231,甚至元旦後郵局才送達保險公司,自然應依
送達日翌日起算30天。然而依你貼的評議書,評議中心說他3
0日就收到了,也就是你寄出時候根本還沒完成法定的30天
申訴處理時間,所以我認為應該是依金保法第24條2項四款
申訴未餘30天為理由,不受理你的評議申請
Quintina avatar
By Quintina
at 2023-03-04T01:39
而所謂的申請評議之程式,規定在26條1項以書面提出申請,
而申請書應依24條1項規定載明當事人基本資料、請求標的、
事實理由等等,這部分既然評議中心都表明看過你提供的事
證(判斷理由二、第四行),顯見你應該不是不合程式,所
以才說不受理理由有討論空間,我是認為應該如上述以第四
款做成不受理的理由啦
Donna avatar
By Donna
at 2023-03-08T12:11
2、保險公司的給付期限,目前雖法未有明文,但是評議中
心說:「申請人實際未遭拒賠,並衡酌今金融情勢、申請人
請求不具急迫性…等等」,著實讓人驚訝不可思不可議,這
John avatar
By John
at 2023-03-04T01:39
種話評議中心說的出來?
Heather avatar
By Heather
at 2023-03-08T12:11
李志峰教授(現任評議委員)認為:「保險人對於責任關係
相關事項之釐清與決定,對於被保險人有重大影響,尤其是
以保險作為財務安全重要管理方式之被保險人而言,若保險
人拖延認定時間並停止依保險契約應為之保險給付,將可能
對其產生嚴重之打擊。」<保險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後之調查義
務-評臺南地院105保2民事判決>
Aaliyah avatar
By Aaliyah
at 2023-03-04T01:39
又,「該條(保34)規定之目的,在於課予保險人從速給付保
險金之義務,避免保險人狹經濟優勢恣不理賠致受益人蒙受
遲延給付不利益所為之衡平規定。準此,就保險人是否可歸
責,即應從有利於受益人方面為解釋,亦即,除非有具體原
因可認保險人遲延給付乃屬不可歸責,…..,蓋若非做此解
Kristin avatar
By Kristin
at 2023-03-08T12:11
釋,前述保險法之規定(保34)將永無適用之時」(臺灣高
院91保上67民事判決)。
Selena avatar
By Selena
at 2023-03-04T01:39
感謝Z大釋疑,我再研究看看還有沒有進一步的救濟方法
Jacob avatar
By Jacob
at 2023-03-08T12:11
綜上,雖然目前確診申請保險人數眾多,確實造成保險公司
理賠人員負擔,然而,這是保險人的責任,當初賣這麼多,
怎不盤點理賠人數與流程?縱以情勢變更原則認為因太多人
確診理賠致遲延給付不可歸責於保險人,但至多也僅可認為
可能會遲延多點時間,絕無遲延半年以上仍不可歸責保險人
之道理,基於風險分配,太多人理賠絕對不是遲延半年以上
的理由,評議中心所謂衡酌現今金融局勢云云,實在是愧對
金保法立法理由與中心成立之目的
Skylar Davis avatar
By Skylar Davis
at 2023-03-04T01:39
只能上法院了,你去書局找王澤鑑的民法總則,不用買,站
Bennie avatar
By Bennie
at 2023-03-08T12:11
著看就好,第一章第一節「法律的鬥爭」,10頁而已,看完
你會血脈僨張,然後到法院的訴訟輔導科,跟他說你認為你
的理由,不服評議的原因,就站在輔導科用手寫寫起訴狀,
寫完複印兩份共散份,然後進去遞狀繳裁判費,正本給法院
,副本請收件處蓋章,一份自己保留,一份去法院郵局掛號
寄給保險公司,然後倒頭回家睡覺等法院開庭傳票
Quintina avatar
By Quintina
at 2023-03-04T01:39
傻眼,是還沒賠不是不理賠,這也要申訴
Lauren avatar
By Lauren
at 2023-03-08T12:11
https://i.imgur.com/AT8qR24.jpg
Zanna avatar
By Zanna
at 2023-03-04T01:39
業務員真的要好好讀點書,保險法第34條1項後段明定,未
約定給付期限者,保險人「應」於接到理賠通知15日內給付
,竟還有老屁股認為只是還沒賠!!!
Daph Bay avatar
By Daph Bay
at 2023-03-08T12:11
可是有第二項的但書
Damian avatar
By Damian
at 2023-03-04T01:39
34條1項前段後段、2項哪裡來的但書?
Xanthe avatar
By Xanthe
at 2023-03-08T12:11
法條都貼了,可以指出哪裡有但書?
Poppy avatar
By Poppy
at 2023-03-04T01:39
超過付利息就好
Edward Lewis avatar
By Edward Lewis
at 2023-03-08T12:11
「本條第2項係為督促保險人儘速給付給付保險金所為的特別
規定,應優於民法第233條第1項而適用」。<葉啟洲保險法
實例演習,P.233>
Hamiltion avatar
By Hamiltion
at 2023-03-04T01:39
「現我國保險實務未如英美法建立公證人理算人制度,既可
能造成保險人不願承認要被保人提出之證明文件而拒絕理賠
,導致當事人於法庭上爭辯曠日費時。…。為防止保險人以
調查程序為藉口,遲不確定賠償金額起見,依保險法理,一
方面賦予保險人得要求要被保人提供證明文件資料之權,另
一方面,則課予保險人應於一定期限內確定賠償金額範圍之
義務,以示公平」。<江朝國。保險法理論基礎P.451、466>
Kelly avatar
By Kelly
at 2023-03-08T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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