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首宗申請案和主張優先權 在台灣和大陸之間的關係 - 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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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tipo.gov.tw/patent/ShowTalkContent.asp?postnum=6887
以上是專利論壇的討論串
討論的結論是
1.台灣公開日如果早於大陸申請日 則會被駁以違反新穎性

2.美國申請案晚於台灣申請案 不能主張美案優先權(這是PCT內容)
所以在此前提下 申請大陸案也不能主張美國優先權

3.一定要在台灣公開前申請大陸案

我的問題是:

1.請問各位前輩有遇過如上述1之問題嗎?

2.那如果為和台灣簽署主張優先權之國家
也會被駁以新穎性嗎?抑或是只是大陸的特例?


煩請各位前輩解答
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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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ry avatarGary2005-04-27
論壇有另一篇進行四個月的新人心得文,
也滿妙的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