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tipo.gov.tw/patent/ShowTalkContent.asp?postnum=6887
以上是專利論壇的討論串
討論的結論是
1.台灣公開日如果早於大陸申請日 則會被駁以違反新穎性
2.美國申請案晚於台灣申請案 不能主張美案優先權(這是PCT內容)
所以在此前提下 申請大陸案也不能主張美國優先權
3.一定要在台灣公開前申請大陸案
我的問題是:
1.請問各位前輩有遇過如上述1之問題嗎?
2.那如果為和台灣簽署主張優先權之國家
也會被駁以新穎性嗎?抑或是只是大陸的特例?
煩請各位前輩解答
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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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專利論壇的討論串
討論的結論是
1.台灣公開日如果早於大陸申請日 則會被駁以違反新穎性
2.美國申請案晚於台灣申請案 不能主張美案優先權(這是PCT內容)
所以在此前提下 申請大陸案也不能主張美國優先權
3.一定要在台灣公開前申請大陸案
我的問題是:
1.請問各位前輩有遇過如上述1之問題嗎?
2.那如果為和台灣簽署主張優先權之國家
也會被駁以新穎性嗎?抑或是只是大陸的特例?
煩請各位前輩解答
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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