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飲食失調症的投保 - 保單

Table of Contents

大家好

想請問有經驗的前輩一個問題

就是飲食失調症在投保時的健康告知

朋友說是在2012年底 因為飲食失調到大醫院就診

那時候醫師有開藥

最後一次看診是2013年4月 診斷就是飲食失調(屬於精神官能症)

之後朋友說慢慢比較好就沒有再回診

現在已完全康復

目前的精神衛生法定義"精神官能症"不屬於"精神病"

但是屬於"精神疾病"

精神疾病: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等精神狀態表現異常,
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其範圍包
括精神病、精神官能症、酒癮、藥癮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精
神疾病,但不包括反社會人格違常者。

請問這樣在投保時的健康告知

如果保單上寫"精神病" 就不告知 保單上寫"精神疾病"就要告知

這樣的理解是正確的嗎?

如果保單上寫"精神疾病" 朋友告知了 這樣核保的機會大嗎?

還是大家會建議已經兩年了 再等三年等超過五年再去投保呢?

謝謝大家喔!!

--

All Comments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15-05-16
通常告知後承保性不高
Leila avatarLeila2015-05-20
我的建議是乖乖講吧 保險公司會查建保局記錄
Zenobia avatarZenobia2015-05-22
等超過五年後 也不行嗎?
Mary avatarMary2015-05-23
過五年不需告知,然既往症不在理賠範圍內
每個人有自行選擇的權利,在立場不同時何者最好沒答案
Kama avatarKama2015-05-25
了解,謝謝!
Daniel avatarDaniel2015-05-27
你是不是看到以前的精神衛生法?
Hardy avatarHardy2015-05-29
是96年最新版啊 為什麼覺得是舊版?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15-06-02
不管是全國法規資料庫還是台灣精神醫學會 都是9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