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遺產稅中拋棄繼承的扣抵額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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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azypanda (懶惰熊貓(傑森))》之銘言:
: 拋棄繼承即無法適用上開扣除額,本例中繼承人有配偶及子女4人,
: 子女均拋棄繼承,故能申報配偶扣除額445萬元。

代位繼承與拋棄繼承並不一樣,請勿誤用免自身權益受損
文 / 站務16 【台灣法律網】

李先生來電詢問,其欲將繼承權拋棄,可否由其 3名子女代位繼承,並增列繼承人扣
除額?

南區國稅局說明,民法第1140條所稱「代位繼承」,係指同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
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
分;而拋棄繼承是指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依法定方式所為,成為與繼承毫無關係之第
三人,此時拋棄繼承者,其應繼分之歸屬,由其他同為順序繼承之人所有。本案李君
拋棄繼承,如其尚有同順序之繼承人,則其子女並無代位繼承權利,其應繼分必須
歸屬其他同順序繼承之人,那麼扣除額自然不會因此而增加。

舉例來說,假如被繼承人甲君,其配偶已死亡,依民法規定甲君之遺產應由其子女 A
、 B、 C等 3人共同繼承,而 A君盤算其若拋棄繼承,就可由其直系卑親屬- 3名子
女代位繼承,不但可以增列繼承人扣除額,又可省;A君繼承後再移轉其子女之過程與
麻煩,應可節省不少遺產稅,豈不知 A君之拋棄繼承非但喪失其應繼分,亦無法節省
遺產稅啊!因為按法令規定, A君本人並未於繼承事實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故
其繼承權一經拋棄,應繼分則由同順序繼承人之 B、 C繼承,僅得扣除 B、 C等 2人
扣除額,並不能由 A君子女代位繼承,因此上開案例是非但未能增加扣除額,反而減
少扣除額呢!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除應詳加瞭解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外,同時要
注意民法中有關遺產或繼承之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局新聞稿件敬請惠予刊登,如有疑問請洽:
審查二科溫科長,聯絡電話:(06)2298037彙總編號:96041201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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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乙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才有由孫子代位繼承的問題,

本例中乙是主動拋棄繼承,不得由孫子代位繼承,亦無法扣除45萬*3(註)之扣除額。

註:繼承人未滿20歲者,得每年加扣4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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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4 22:21)
感謝各位補充,茲就對本例狀況修正如下:

甲乙丙丁全拋棄繼承的狀況下,如未將孫子辦理拋棄繼承,則繼承人為配偶&孫子,

惟孫子所計算出的遺產稅扣除額,不得高於甲乙丙丁拋棄繼承前之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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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Irma avatarIrma2010-04-29
我認為 直系親卑親屬的子輩全拋棄繼承,則由孫輩繼承。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10-05-01
子輩拋棄繼承,孫輩不得代位繼承。然子輩全拋棄,孫輩是本位
Quanna avatarQuanna2010-05-04
繼承。 子輩原本的扣除額45*4, 全拋棄由孫則為45+(45*2)
並不超過原得扣除之數額。 http://ppt.cc/bC~1
Eden avatarEden2010-05-06
這篇引例是子輩部分人拋棄繼承權..若子輩全部拋棄繼承權呢?
Elma avatarElma2010-05-08
啊..原來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三日有修法..
Ina avatarIna2010-05-12
感謝補充.
Lucy avatarLucy2010-05-13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