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上各位先進大家好,
我目前碰到一個美國申請案A,
當初申請時,無主張台灣優先權,現在USPTO找到一篇引證案B,
該引證案B的申請日早於本案A申請日10天,但晚於本案對應的TW案1個月,
請問,我現在可以再補請求主張TW優先權嘛。
(當初A案filing時有提到TW案的申請日期,但無主張優先權)。
又,第二個問題是:
該引證案B為一non-provisional applicaion,
他應該有同時主張兩篇臨時申請案, B1, B2的優先權(申請日早於A案對應的TW案),
請問USPTO上找得到B1和B2的公開本嘛??我該如何確定B1和B2與B案之間的關係?
還請板上前輩不吝解惑,謝謝。
--
我目前碰到一個美國申請案A,
當初申請時,無主張台灣優先權,現在USPTO找到一篇引證案B,
該引證案B的申請日早於本案A申請日10天,但晚於本案對應的TW案1個月,
請問,我現在可以再補請求主張TW優先權嘛。
(當初A案filing時有提到TW案的申請日期,但無主張優先權)。
又,第二個問題是:
該引證案B為一non-provisional applicaion,
他應該有同時主張兩篇臨時申請案, B1, B2的優先權(申請日早於A案對應的TW案),
請問USPTO上找得到B1和B2的公開本嘛??我該如何確定B1和B2與B案之間的關係?
還請板上前輩不吝解惑,謝謝。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