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邊想要跟大家請問一個小小的實務問題。
平常在校事務所稿如果字數過多時,
部門前輩及主管常常會說發明內容那個段落可以刪一刪留獨立項的部分就好,
(發明內容的段落通常看到都是把所有權利項在此重提一次)
在中華民國專利資訊檢索系統中也看過蠻多專利是這麼個做法,
但回頭看看TIPO的審查基準:
1.4.2.1發明所屬之技術領域
1.4.2.2先前技術
1.4.2.3發明內容
1.4.2.3.1所欲解決之問題
1.4.2.3.2技術手段
技術手段,係申請人為解決問題獲致功效所採取之技術方案,為技術特徵所構成。技術手
段為發明說明的核心,亦為實施申請專利範圍中所載之發明的內容。為符合充分揭露而可
據以實施之要件,應明確且充分記載技術手段的技術特徵,亦即技術手段之記載至少應反
映申請專利範圍中獨立項所有的必要技術特徵以及附屬項中之附加技術特徵。為避免認定
上之困擾及分歧,記載之用語應與申請專利範圍之用語一致。
1.4.2.3.3功效
1.4.2.4實施方式
1.4.2.5圖式簡單說明
想請問各位前輩,本段內容到底有沒有必要全部的權利項都要提到,到底刪了會不會對這
篇專利有不好的影響呢? 影響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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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常在校事務所稿如果字數過多時,
部門前輩及主管常常會說發明內容那個段落可以刪一刪留獨立項的部分就好,
(發明內容的段落通常看到都是把所有權利項在此重提一次)
在中華民國專利資訊檢索系統中也看過蠻多專利是這麼個做法,
但回頭看看TIPO的審查基準:
1.4.2.1發明所屬之技術領域
1.4.2.2先前技術
1.4.2.3發明內容
1.4.2.3.1所欲解決之問題
1.4.2.3.2技術手段
技術手段,係申請人為解決問題獲致功效所採取之技術方案,為技術特徵所構成。技術手
段為發明說明的核心,亦為實施申請專利範圍中所載之發明的內容。為符合充分揭露而可
據以實施之要件,應明確且充分記載技術手段的技術特徵,亦即技術手段之記載至少應反
映申請專利範圍中獨立項所有的必要技術特徵以及附屬項中之附加技術特徵。為避免認定
上之困擾及分歧,記載之用語應與申請專利範圍之用語一致。
1.4.2.3.3功效
1.4.2.4實施方式
1.4.2.5圖式簡單說明
想請問各位前輩,本段內容到底有沒有必要全部的權利項都要提到,到底刪了會不會對這
篇專利有不好的影響呢? 影響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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