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icksure02 (保密)》之銘言:
: 小弟才剛進入專利工程師這一行沒多久
: 想向各位大大們請教有關特性界定化學組成物造成不明確的答辯方式
: 以下文有點長
: ----------[文長分格線]-----------
: 本案請求項係一種樹脂組成物,
: 其特徵為:以150℃加熱1小時後,所產生的A產物為XX克以下
: 審委認為本案的實施例有記載該樹脂組成物的成分與比例,
: 就代表本案並非無法用結構或組成界定請求項的情況,
: 因而有不明確的問題。
: 但台灣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一章的對應段落應該是指發明為”純物質”的情況,
: 跟本案的”組成物’並不相同。
: 第二篇第一章裡面似乎沒有關於用特性定義”組成物”的規定
: 小弟只有在第二篇第十三章找到4.2.1.2中的下列文字
: 原則上,請求項中以文字定性之敘述代替數字定量的表示方式,
: 若其意義是清楚明確,且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所習知
: ,則可以接受。
: 在此想請教一下,在以不限縮範圍為前提下,
: 可以只用本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以從說明書得知請求項的範圍,
: 並搭配上面那段文字作為答辯理由嗎?
: 還是遇到這種情況只能乖乖把實施例中的成分與比例加到請求項裡
你的說明書舉了幾個實施例?
彼此間有沒有共同的上位概念?
須知"進行熱處理/化學處理"後剩下XX克,那可能性有幾百種上千種
這上千種可能特性用途都差很多這就是不明確
更別提150deg 1hr在不同環境下,連水蒸發的比例都不同啊= =
請求項是需要PHOSITA看完後可以直接知道怎麼作
而且能做出個差不多的東西(效果的好壞在多數狀況下不在考慮之內)
你說說有任何PHOSITA(除了發明人外)看到你的請求項知道怎麼作?
因為任何人看到你的CLAIM都"必須"反推"究竟有甚麼東西滿足這個條件"?
實在太模糊不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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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弟才剛進入專利工程師這一行沒多久
: 想向各位大大們請教有關特性界定化學組成物造成不明確的答辯方式
: 以下文有點長
: ----------[文長分格線]-----------
: 本案請求項係一種樹脂組成物,
: 其特徵為:以150℃加熱1小時後,所產生的A產物為XX克以下
: 審委認為本案的實施例有記載該樹脂組成物的成分與比例,
: 就代表本案並非無法用結構或組成界定請求項的情況,
: 因而有不明確的問題。
: 但台灣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一章的對應段落應該是指發明為”純物質”的情況,
: 跟本案的”組成物’並不相同。
: 第二篇第一章裡面似乎沒有關於用特性定義”組成物”的規定
: 小弟只有在第二篇第十三章找到4.2.1.2中的下列文字
: 原則上,請求項中以文字定性之敘述代替數字定量的表示方式,
: 若其意義是清楚明確,且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所習知
: ,則可以接受。
: 在此想請教一下,在以不限縮範圍為前提下,
: 可以只用本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以從說明書得知請求項的範圍,
: 並搭配上面那段文字作為答辯理由嗎?
: 還是遇到這種情況只能乖乖把實施例中的成分與比例加到請求項裡
你的說明書舉了幾個實施例?
彼此間有沒有共同的上位概念?
須知"進行熱處理/化學處理"後剩下XX克,那可能性有幾百種上千種
這上千種可能特性用途都差很多這就是不明確
更別提150deg 1hr在不同環境下,連水蒸發的比例都不同啊= =
請求項是需要PHOSITA看完後可以直接知道怎麼作
而且能做出個差不多的東西(效果的好壞在多數狀況下不在考慮之內)
你說說有任何PHOSITA(除了發明人外)看到你的請求項知道怎麼作?
因為任何人看到你的CLAIM都"必須"反推"究竟有甚麼東西滿足這個條件"?
實在太模糊不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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