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父母離婚,扶養母親的問題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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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幫我朋友po的 因為他找了一整晚
好像還是找不到相關的資料
希望各位大大幫忙回答


我跟我媽沒有住在一起
戶籍也沒有在一起
加上我媽跟我爸 離婚了
以前我要報扶養 只要有村里場所開的證明
但現在說這證明不採用了
等於說 我要提出其他證明
但我不了解要提出哪些具體的證明

以下 是我查到的



國稅局表示,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之其他親屬或家屬
,須符合民法第1114條(家長家屬相互間)及第1123條第3項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規定
且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但受扶養者的父或母如屬現役軍人或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民中小學的教職員
,不得列報減除。故納稅義務人申報其他親屬或家屬時
,須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審查:


(一) 家長家屬關係且確受扶養之證明文件:
1、納稅義務人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的其他親屬或家屬
同一戶籍者: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2、納稅義務人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的其他親屬或家屬
,非同一戶籍者:
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切結書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二)無謀生能力或受扶養者之父母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1


但他還是沒有說出具體的
請問我要怎麼報扶養呢?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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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am avatarLiam2008-04-29
直接申報就好。本板置底文FAQ那篇第一題可以看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