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新生兒篩檢疑陽後健告 - 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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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是在新生兒初篩後通知疑陽性,國健署所稱的21項範圍內,回出生院所進行複檢(未
經過醫生診斷)這樣是不是不在健告書裡所謂經過醫生診療項目?
爾後如確診是不是就是既存疾病不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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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Kyle avatarKyle2023-07-02
過去二年內是否曾因接受健康檢查有異常情形
而被建議 接受其他檢查或治療?
Aaliyah avatarAaliyah2023-07-02
樓上已經講出答案了!我個人感覺應該需要告知
Sandy avatarSandy2023-07-03
複檢結果如果沒問題,那初篩的檢查異常就被複檢正常所吸
收,所以不用告知
反之,如果複檢結果仍為異常,那健告的詢問項目就該勾選
是,並告知異常的情況
Jacob avatarJacob2023-07-03
至於複診後確定為異常,確實屬保127所稱的保前疾病,故
有些公司會把21項疾病排除等待期限制
Faithe avatarFaithe2023-07-03
排除等待期是金管會的規定
金管保壽字第1010006282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