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扶養的問題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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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hing480 (shing480)》之銘言:
: 最近要報稅了~查了些許文章以及資訊
: 有了以下的結論~想問問看是否哪邊會有問題
: 情況:
: 父親有收入~卻在7萬7以下(有看到版友說國稅局的無謀生能力是以7萬7為標的)
: 假設父親收入7萬6而母親無收入....(父母親皆未滿70)
: 如此一來當我在報稅的時候
: 父母親雙人皆扶養的話我應該就有
: 收入:我的收入及父親的收入
: 免稅額: 未滿70歲以上之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 每人 77,000元*3
: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100,000*1+76,000*1
: 標準扣除額:73,000*1
: 請問板上強者是這樣算的嘛?


: 還有另一個疑問?當父親薪資收入超過7萬7~我就不可以扶養了嘛?


財政部89/09/07台財稅第0890455918號函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稱「無謀生能力」,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者。
(二)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
或須長期治療者等,並取具醫院證明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除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
   及第2款免稅所得者外,其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者(應檢附非屬前開
   免稅所得者之適當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村里長調查證明,顯無謀生能力並取具村里辦公處之文書者。(按
   :依台財稅字第09604132960號函,本項已停止適用。)

: 因為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是10萬~他收入10萬內被我申報扶養的話我還是有多賺了
: 7萬7的免稅額
: 以上問題想釐清~在此先多謝各位的幫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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