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營業稅法第25條第1項寫著:
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
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
其進項稅額百分之十,在查定稅額內扣減。但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不
適用之。 ^^^^^^^^
可是我看財政部發布的"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卻是說:
一、買賣業、製造業、手工業、新聞業、出版業、農林業、畜牧業、水產業、礦冶業、包
作業、印刷業、公用事業、娛樂業、運輸業、照相業及一般飲食業等業別之起徵點為
每月銷售額新臺幣八萬元。
^^^^^^
二、裝潢業、廣告業、修理業、加工業、旅宿業、理髮業、沐浴業、勞務承攬業、倉庫
業、租賃業、代辦業、行紀業、技術及設計業及公證業等業別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
新臺幣四萬元。 ^^^^^^
是文字誤植嗎?還是這兩個是不相關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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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
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
其進項稅額百分之十,在查定稅額內扣減。但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不
適用之。 ^^^^^^^^
可是我看財政部發布的"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卻是說:
一、買賣業、製造業、手工業、新聞業、出版業、農林業、畜牧業、水產業、礦冶業、包
作業、印刷業、公用事業、娛樂業、運輸業、照相業及一般飲食業等業別之起徵點為
每月銷售額新臺幣八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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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裝潢業、廣告業、修理業、加工業、旅宿業、理髮業、沐浴業、勞務承攬業、倉庫
業、租賃業、代辦業、行紀業、技術及設計業及公證業等業別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
新臺幣四萬元。 ^^^^^^
是文字誤植嗎?還是這兩個是不相關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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