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專利授權中權利金給付的問題(稍長 - 專利
By Kama
at 2021-01-10T16:07
at 2021-01-10T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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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初次在本版發問,手機排版
其實不知道這篇適不適合在這裡發
前陣子手上在處理一件專利授權案件(本案已和平落幕,為保護當事人已就部份資訊馬賽
克處理,也依約不提供當事人最後和解方案,但有獲准可作為案例討論)
由於當初幾位當事人締約時都沒有找律師看過合約、自己也對授權很陌生,因此現在遇到
要付錢時就遇到許多法律上的問題
這些問題就來到了本人手上(默)
雖然最後大家是願意坐下來一起大家談和解,不過裡面遇到很多問題,想看看版上專利人
出自於專利視角有沒有不同的看法
以下會先就背景和雙方當事人各執一詞說明,請益的問題會列在最下方,不想看背景的人
可以直接拉到最下XD
案件事實背景說明如下:
1. 授權人是A公司
2. 被授權人是B公司
3. 專屬授權,授權標的有5項「已經核准」的專利、3項「審查中」的專利以及2項「PCT
申請案」(尚未進入國家階段,但也未逾最早優先權日起算30個月)。有趣的是該5項「
已經核准」的專利在和B公司專屬授權前已有非專屬授權給其他被授權人(稱C公司)
4. 權利金給付僅約定給付一筆Upfront payment,並無milestone payment與royalty(銷
售分潤),未約定權利金給付條件(如「審查中專利核准後按比例支付」等語)
5. 當初約定可再授權,A公司可拿再授權權利金的一定成數。現在B公司真的再授權給D公
司,但BD雙方因為稅務等種種原因,BD雙方的合約約定「權利金為零」(royalty-free)
,D僅給付B一筆簽約金。
事件的開始是這樣的...
先前A公司去函B公司要求給付權利金
1. 權利金的計算方式:照比例/一次性給付
B公司的法務認為,這一次權利金應該只要支付50%,後續審查中的專利每一個專利核准再
支付10%權利金。理由是因為授權是一種專利侵權免訴保證(不作為義務)的對價,侵權
的前提理應是權利存在,審查中的專利既未拿到專利權,因此就不存在上述專利侵權的情
況,更遑論免訴保證等。
A公司的法務則表示若是「權利金」都依比例支付,那PCT申請案假如進入十個國家,那十
個國家都要核准才要支付權利金嗎(我:「這還是沒有分割案的情況呢(遠目)」)。言
下之意就是照比例計價有很多需要克服的困難,不如就比照簽約金一次性付掉。
2. 專屬授權前與他人的非專屬授權是否影響專屬授權效力
此時B公司抗辯因為有5項專利先前A公司已經非專屬授權給C公司了,因此專屬授權合約應
自始不存在、或是對市場價值產生折損因此應該折讓部分權利金作為補償。
A公司則是回覆因為A、C當初非專屬授權未有登記,根據台灣專利法,未經登記之授權不
得對抗第三人,B公司此時就是那位沒有受到對抗的第三人,理應全無損失XD
*專屬授權前的非專屬授權是否對於專屬授權效力有影響,目前沒有找到台灣法律有表示
過意見(美國有判例,但說到底合約的準據法是台灣嘛...)
3. 再授權的權利金=0
A公司表示依A、B之間的合約,B公司既然與D公司談了再授權,應該支付一定比例的再授
權金
B公司此時拿出和A的授權合約與和D的再授權合約緩緩的說
「AB合約是說:
若B有再授權,則B應給付A”再授權的權利金”*x %;
BD合約是說:
本授權合約無權利金,D應給付B簽約金yyy元;
所以依據兩份合約,B應給付A “0”*x%=0元再授權權利金。」
A公司氣炸XDDDD
只能抗辯簽約金在這裡實質上等同權利金云云。
———謝謝大家看完以上背景,以下發問———
1. 未核准的專利能夠當作授權標的嗎?未進入國家的PCT申請案也可以當作授權標的嗎?
如果當作授權標的,合約中對於這些專利權利金的給付是不是應該增列條件?
2. 專屬授權前和他人的非專屬授權,在專屬授權後效力是否存在?專屬被授權人是否可
對抗非專屬被授權人?
3. 若授權人希望再授權可以獲得分潤,是否在合約中就不應該以「權利金」作為計算基
準,而是以收益、淨利、upfront payment...等等方式作為計算基準會較適合?但又怕這
樣不是基於專利權而來的對價會有約因的問題。
文長,真的很謝謝大家看到這裡
有任何意見都歡迎一起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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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手上在處理一件專利授權案件(本案已和平落幕,為保護當事人已就部份資訊馬賽
克處理,也依約不提供當事人最後和解方案,但有獲准可作為案例討論)
由於當初幾位當事人締約時都沒有找律師看過合約、自己也對授權很陌生,因此現在遇到
要付錢時就遇到許多法律上的問題
這些問題就來到了本人手上(默)
雖然最後大家是願意坐下來一起大家談和解,不過裡面遇到很多問題,想看看版上專利人
出自於專利視角有沒有不同的看法
以下會先就背景和雙方當事人各執一詞說明,請益的問題會列在最下方,不想看背景的人
可以直接拉到最下XD
案件事實背景說明如下:
1. 授權人是A公司
2. 被授權人是B公司
3. 專屬授權,授權標的有5項「已經核准」的專利、3項「審查中」的專利以及2項「PCT
申請案」(尚未進入國家階段,但也未逾最早優先權日起算30個月)。有趣的是該5項「
已經核准」的專利在和B公司專屬授權前已有非專屬授權給其他被授權人(稱C公司)
4. 權利金給付僅約定給付一筆Upfront payment,並無milestone payment與royalty(銷
售分潤),未約定權利金給付條件(如「審查中專利核准後按比例支付」等語)
5. 當初約定可再授權,A公司可拿再授權權利金的一定成數。現在B公司真的再授權給D公
司,但BD雙方因為稅務等種種原因,BD雙方的合約約定「權利金為零」(royalty-free)
,D僅給付B一筆簽約金。
事件的開始是這樣的...
先前A公司去函B公司要求給付權利金
1. 權利金的計算方式:照比例/一次性給付
B公司的法務認為,這一次權利金應該只要支付50%,後續審查中的專利每一個專利核准再
支付10%權利金。理由是因為授權是一種專利侵權免訴保證(不作為義務)的對價,侵權
的前提理應是權利存在,審查中的專利既未拿到專利權,因此就不存在上述專利侵權的情
況,更遑論免訴保證等。
A公司的法務則表示若是「權利金」都依比例支付,那PCT申請案假如進入十個國家,那十
個國家都要核准才要支付權利金嗎(我:「這還是沒有分割案的情況呢(遠目)」)。言
下之意就是照比例計價有很多需要克服的困難,不如就比照簽約金一次性付掉。
2. 專屬授權前與他人的非專屬授權是否影響專屬授權效力
此時B公司抗辯因為有5項專利先前A公司已經非專屬授權給C公司了,因此專屬授權合約應
自始不存在、或是對市場價值產生折損因此應該折讓部分權利金作為補償。
A公司則是回覆因為A、C當初非專屬授權未有登記,根據台灣專利法,未經登記之授權不
得對抗第三人,B公司此時就是那位沒有受到對抗的第三人,理應全無損失XD
*專屬授權前的非專屬授權是否對於專屬授權效力有影響,目前沒有找到台灣法律有表示
過意見(美國有判例,但說到底合約的準據法是台灣嘛...)
3. 再授權的權利金=0
A公司表示依A、B之間的合約,B公司既然與D公司談了再授權,應該支付一定比例的再授
權金
B公司此時拿出和A的授權合約與和D的再授權合約緩緩的說
「AB合約是說:
若B有再授權,則B應給付A”再授權的權利金”*x %;
BD合約是說:
本授權合約無權利金,D應給付B簽約金yyy元;
所以依據兩份合約,B應給付A “0”*x%=0元再授權權利金。」
A公司氣炸XDDDD
只能抗辯簽約金在這裡實質上等同權利金云云。
———謝謝大家看完以上背景,以下發問———
1. 未核准的專利能夠當作授權標的嗎?未進入國家的PCT申請案也可以當作授權標的嗎?
如果當作授權標的,合約中對於這些專利權利金的給付是不是應該增列條件?
2. 專屬授權前和他人的非專屬授權,在專屬授權後效力是否存在?專屬被授權人是否可
對抗非專屬被授權人?
3. 若授權人希望再授權可以獲得分潤,是否在合約中就不應該以「權利金」作為計算基
準,而是以收益、淨利、upfront payment...等等方式作為計算基準會較適合?但又怕這
樣不是基於專利權而來的對價會有約因的問題。
文長,真的很謝謝大家看到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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