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存續公司可否使用消滅公司的虧損?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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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大法官第427釋字說不可以

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7條
AND
企業并併購法第38條 都說可以
那那那...
到底行不行勒??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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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Tom avatarTom2006-07-30
論適用:該解釋於86年做成,金併法和企併法立法在後(89、91)
Aaliyah avatarAaliyah2006-07-31
而且,解釋文最後有提到公司合併是否給予租稅優惠是立法問題
Aaliyah avatarAaliyah2006-07-31
(答案很明顯)
Olive avatarOlive2006-08-04
可是大法官釋字效力不是等於憲法嗎...結果憲法輸了喔
Belly avatarBelly2006-08-07
你沒仔細看我推文 \_/
解釋文最後幾句有說這是立法範疇,而立法機關對此已有立法。
Freda avatarFreda2006-08-08
當然要看後來那些金併和企併的規定。(政府藉以鼓勵合併)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06-08-09
V大說的很清楚
Kumar avatarKumar2006-08-10
我看的很仔細,只是憲法輸了,感覺很怪!
Joe avatarJoe2006-08-11
憲法輸了?nonono~是你誤會,重說一次:
Lauren avatarLauren2006-08-12
以前沒有法律明定可以這樣用,所以大法官解釋說不行,
Freda avatarFreda2006-08-13
但大法官在說不行的同時,亦表明可以立法明定之,
故後來訂定所提到的金併和企併法等相關規定,從立法施行之後
Madame avatarMadame2006-08-16
適用該等法律規定。
Olivia avatarOlivia2006-08-16
符合該等法律所明定之要件時--->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