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夫妻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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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Puput
at 2009-05-13T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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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需分開提供所得資料者,應於98年4月20日前申請


《賦稅》2009/4/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本人與配偶如有分居或特殊原因,
需分開提供所得資料者,應於98年4月1日至98年4月20日,
以書面(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親洽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
稽徵所或採電子網路傳遞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98年5月1日起至98年6月1日止,
申報期間納稅義務人可憑網路憑證(自然人憑證或金融憑證)下載
或親赴稽徵機關或書面郵寄申請查調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所得資料,
供作申報之參考。

該局指出,夫妻若有分居或特殊原因,需分開提供所得資料者,
應於98年4月20日前提出申請。申請方式除以書面
(郵寄、傳真或該局網站http://www.ntat.gov.tw/各類信箱/稅務信箱)、
親洽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外,亦可透過網路申請,
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其他經財政部同意報稅使用之電子金融憑證,
或以納稅義務人之「中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及97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上所載之「戶號」為通行碼,
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線上申請。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2款規定,
聲請或核發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所得來源相關資訊之保護令者,
依同法第2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應由被害人向稽徵機關申請執行。
爰提醒持有該款保護令,尚未向稽徵機關申請限制他人查閱所得資料者,
若需將本人與配偶之所得資料分開提供,
亦應於98年4月20日前儘速主動提出書面申請,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資料科傅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29)

資料來源: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50664&ctNode=657&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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