爬過文, 但是還不是很確定自己的想法
想請問各位, 在申報綜所稅時可以列舉房貸利息, 但是我去財政部網站上查的
規定是: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峻戶籍登記
因為我跟我太太去年搬入新屋後(房子是太太的名子)一直沒有去辦牽入戶籍的手續
今天要報稅時要列舉房貸利息才發現有上面那條規定, 現在想問的是:
我如果現在才去辦牽入戶籍的手續, 因為今年是報去年的綜所稅
所以是不是今年報稅時還是一樣不能列舉此房貸利息呢?
是不是只能等明年報稅時才可以列舉此房貸利息呢?
感謝各位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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