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在台灣起訴主張他國專利受侵害 - 專利
By Adele
at 2014-03-13T10:15
at 2014-03-13T10:15
Table of Contents
「甚至法院連在本案審酌有效性抗辯都沒有權利對我們是更有利」
臺灣法院是有權審酌“有效性抗辨”的,請參照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規定。
詳細資訊可再參考:
專利侵權訴訟實務
www.taiwanncf.org.tw/ttforum/43/43-19.pdf
小弟整理的筆記。
專利有效性的爭執,是專利侵權訴訟中被告常見之抗辯事由之一。分別有兩種做法:
一為、專利無效之訴
被告一方面向智慧局提出舉發,一方面再據以依專利法第90條之規定,而向民事法院聲
請裁定停止審判。透過此方式,會導致專利侵權訴訟程序延宕。
專利法第90條:「關於發明專利權之民事訴訟,在申請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
止審判。法院依前項規定裁定停止審判時,應注意舉發案提出之正當性。舉發案涉及侵權
訴訟案件之審理者,專利專責機關得優先審查。」
專利法第90條係規定「得」而非「應」停止審判,但以往實務上法官常以專利是否有效
係訴訟成立與否之前提要件,故除非舉發案之正當性顯有重大瑕疵,否則往往會准裁定停
止審判,專利無效之訴的特徵在於,將“於專利有效性的問題”,當作本訴所進行的訴訟
,被告僅是第三者,兩造當事人分別為“智慧局”及“專利權人”,其所產生的效力為“
對世效”(in rem judgment),敗訴的專利權人不得再對其他人提起侵權訴訟。
另一為、專利侵權訴訟中的“專利無效抗辨”
被告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所規定,於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中,提出專利無效抗辯
,亦即當作反抗手段,此時由法院自行判斷(缺少了專利主管機關的意見),而不適用有
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
第十六條(撤銷、廢止原因之判斷)
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
自為判斷,不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
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
前項情形,法院認有撤銷、廢止之原因時,智慧財產權人於該民事訴訟中不得對於他造主
張權利。
由於專利侵權訴訟中的“專利無效抗辨”,當事者依然是原告及被告,且法院自行判斷
專利無效後,該既判力之效力僅及於當事者雙方,亦即專利侵權訴訟中的“專利無效抗辨
”所產生的效方為“相對效”。
原因在於專利權之撤銷的權利在於智慧局,即使於一專利侵權訴訟中被法院認為無效,
在智慧局被撤銷該專利前,該專利依舊有效。
--
Tags:
專利
All Comments
By Vanessa
at 2014-03-13T19:53
at 2014-03-13T19:53
By Delia
at 2014-03-15T19:28
at 2014-03-15T19:28
By James
at 2014-03-19T09:25
at 2014-03-19T09:25
By Carol
at 2014-03-22T05:10
at 2014-03-22T05:10
By Vanessa
at 2014-03-24T06:11
at 2014-03-24T06:11
By Una
at 2014-03-27T03:56
at 2014-03-27T03:56
By Victoria
at 2014-03-30T06:21
at 2014-03-30T06:21
By Kumar
at 2014-04-02T22:39
at 2014-04-02T22:39
Related Posts
疑技審官球員兼裁判 法院否認
By Mary
at 2014-03-13T07:41
at 2014-03-13T07:41
2013年中國專利代理人考試經驗分享
By Anthony
at 2014-03-13T00:00
at 2014-03-13T00:00
2013年中國專利代理人考試經驗分享
By Belly
at 2014-03-12T22:09
at 2014-03-12T22:09
2014 CN專代考試讀書會籌備
By Rosalind
at 2014-03-11T11:26
at 2014-03-11T11:26
關於在台灣起訴主張他國專利受侵害
By Yuri
at 2014-03-10T13:44
at 2014-03-10T1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