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內新穎性優惠期與引證案 - 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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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uoyihc (dormSeventh409)》之銘言:
: 請問各位前輩
: 若申請國內案(本案)時主張新穎性優惠期
: 是否審查員必須用申請日在本案新穎性優惠期之前的案件才能作為引證案
: 還是只要在本案申請日之前的案件即可?
: 謝謝!
感謝先前各位版友的說明
還有個附加問題需要請教各位版友

若是審查員舉出的引證案是發明人的國外會議論文A
但並非申請時主張新穎性優惠期的那一篇公開論文B(論文A在論文B之後公開)
而該篇論文A又與本案十分相近(但論文A的reference沒有列出論文B)

經查閱審查基準第2篇第三章2.6節 其中提到

"惟若申請人在優惠期間內自行將申請專利之發明再次公開,除非該再次公開係因研究、
實驗或因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其他情事的再次公開均會使該發明喪失
新穎性。"

那麼這樣在實務上 論文A算不算因研究的再次公開
還是說論文A使本案喪失新穎性了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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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10-04-21
要看你本案獨立項元件是否有被揭露於論文A
Wallis avatarWallis2010-04-25
若是有~那論文A會讓本案喪失新穎性
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10-04-30
除非你可以從本案找出論文A沒有的技術特徵元件而限縮獨立項
Eden avatarEden2010-05-04
第20條第3項有說 應於申請時敘明
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10-05-08
所以沒敘明的 自然沒被排除 就會是有效前案
Andrew avatarAndrew2010-05-11
謝謝兩位的解說 ^^
Blanche avatarBlanche2010-05-15
Welcome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10-05-18
那麼 有沒有爭論「論文A是否為論文B的再次公開」的空間呢?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10-05-20
很難爭論論文是否為論文b之再次公開
Linda avatarLinda2010-05-22
感謝樓上f大的水球回應 ^^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10-05-25
You are welco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