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花稅法的問題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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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

小弟想請教關於印花稅法第四章第八條的解釋意義

「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其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
稅票者,得請由稽徵機關開給繳款書繳納之。
公私營事業組織所用各種憑證應納之印花稅,於報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得彙總
繳納;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這部分我有個疑問

憑證沒有什麼大問題,就是承攬合約、買賣合約、銀錢收據等等


但在第二句

「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

收據交付當然要直接貼印花沒問題

買賣合約簽訂後貼12元的印花也沒問題

但是承攬合約呢

簽訂是你根本不知道你跟對方會有多少交易量

是要預估交易量去貼銷還是等交易發生後貼銷?

所以後面的「於書立後使用時」是合用於承攬合約的

意思是

如果你今天與B簽完合約後

與B有1千萬的交易才貼上1萬元的稅票

還是

與B簽約後就先預估會有多少交易就先貼上稅票?

專業問題還請板上一些專業人士回應

小弟微薄P幣當犒賞...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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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lma avatarElma2016-01-30
工程承攬合約應按合約金額貼用千分之一的印花稅票,如合
約上沒有載明工程總價,必須工作完成後才能計算出確實
金額者,應在合約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先以預計金額貼
用印花稅票,等到工作完成時,再按確實金額補足應貼之印
花稅票或退還溢貼之印花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