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優先權的請益 - 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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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想詢問一下板上的前輩,

一般來說一個案件在申請的時候如果有日期上的差異,

會申請優先權證明文件使較遲申請國家的申請日與原始案件一致。

想請問的是,如果兩個國家同一日進行申請呢?

當然,這邊因為是同一個發明人所以在申覆的時候可以解釋為同一人之創作,

可是如果好死不死為不同人,可不可以請問一下實務上判定為何?

是以申請的「時間」作為判定誰為前案嗎?

又,不同國家有時差的話可能差別到一日,

這方面是否會建議客戶直接不要同時申請,直接改用優先權避免可能的麻煩?

(最後一個問題有點極端了,通常這種客戶不會在意證明文件這種小錢,不過

還是想聽聽板上前輩的見解)

感謝撥空回覆<(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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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Dorothy avatarDorothy2013-11-16
優先權是方便申請人不需一次準備多國申文件的便利措施
Blanche avatarBlanche2013-11-18
如果深情人財大氣粗 有本事同時進行多國文件準備
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13-11-22
又不會延誤申請日取得時間 當然要同日提申不主優
當然是完全沒問題的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3-11-26
另外除了取得較早的的專利要件判定日(不是取得申請日)
Andrew avatarAndrew2013-12-01
主張優先權還有實質上延後專利有效期間的效果
Puput avatarPuput2013-12-06
雖然是少少的 <12個月 但是對專利藥來說一年很久的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13-12-06
主張優先權原則上要相同人的相同創作.....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13-12-07
感謝回覆,只是在遇到狀況額外想到一些問題所以問一下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3-12-11
實際上原案只是很簡單的台灣大陸兩邊要在同一天送案
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13-12-15
申請人、創作人也都是同一人
James avatarJames2013-12-15
另,P大的連結也學到新的東西,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