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想詢問一下板上的前輩,
一般來說一個案件在申請的時候如果有日期上的差異,
會申請優先權證明文件使較遲申請國家的申請日與原始案件一致。
想請問的是,如果兩個國家同一日進行申請呢?
當然,這邊因為是同一個發明人所以在申覆的時候可以解釋為同一人之創作,
可是如果好死不死為不同人,可不可以請問一下實務上判定為何?
是以申請的「時間」作為判定誰為前案嗎?
又,不同國家有時差的話可能差別到一日,
這方面是否會建議客戶直接不要同時申請,直接改用優先權避免可能的麻煩?
(最後一個問題有點極端了,通常這種客戶不會在意證明文件這種小錢,不過
還是想聽聽板上前輩的見解)
感謝撥空回覆<(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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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一個案件在申請的時候如果有日期上的差異,
會申請優先權證明文件使較遲申請國家的申請日與原始案件一致。
想請問的是,如果兩個國家同一日進行申請呢?
當然,這邊因為是同一個發明人所以在申覆的時候可以解釋為同一人之創作,
可是如果好死不死為不同人,可不可以請問一下實務上判定為何?
是以申請的「時間」作為判定誰為前案嗎?
又,不同國家有時差的話可能差別到一日,
這方面是否會建議客戶直接不要同時申請,直接改用優先權避免可能的麻煩?
(最後一個問題有點極端了,通常這種客戶不會在意證明文件這種小錢,不過
還是想聽聽板上前輩的見解)
感謝撥空回覆<(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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