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健 v.s理賠 - 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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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各位保險大神:

保險法第 64 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
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
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意思是說
若不誠實健告,訂立契約後,保險公司兩年內可解除契約;若超過兩年,保險公司不得解
除契約

問題:
1.「契約」指的是終身險還是定期險?終身險沒問題,2年後無法解約,那定期險如果有
保證續保的話,這樣2年後會被解約嗎?

2.該「契約」如果2年後無法被解約,原本在成立契約當下,有病例的「病症」會被歸到
「既往症」不理賠對吧?

3.承上,那如果是原本在成立契約當下,沒有病例的部分,亦即其他不相關的病症,本「
契約」非「既往症」的理賠,保險公司可以拒絕理賠嗎?(因為已經經過2年,本契約並
無成立「自始無效」),我認為應該是可以(?)


舉例:
1.「終身殘扶險」過2年後無法解約,但是其下的「定期醫療實支」會被解約嗎?

2.「終身殘扶險」,若「氣喘」為當下病症,歸到「既往症」,導致的殘障等級,殘扶金
是否不理賠?

3.「終身殘扶險」,若非「既往症」的「心肌梗塞」造成的殘障等級,殘扶金是否會理賠



感謝大家的意見~我有問過業務員,回答是
1.定期險有可能被解約。

2.「既往症」不理賠。

3.非「既往症」不確定。

P.s保險業務有盡到「應善盡告知健康的義務」,這單純是我的疑問~感謝大神不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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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Wallis avatarWallis2019-05-30
你有申請理賠,而且有同意保險公司調查你病歷,然後保險
除你契約
公司有沒有要調你病歷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19-06-03
公司透過病歷發現你不實告知達到解除契約的情況,就會解
所以重點是你在什麼時候需要申請理賠跟你申請理賠後保險
Annie avatarAnnie2019-06-04
等待期過後會賠,只是不能跟既往症的失能等級合併計算
Steve avatarSteve2019-06-04
以保127來看 妊娠中以及現有之疾病屬於不保事項,因此就
Steve avatarSteve2019-06-07
算走保64條,超過兩年後,保險公司也只是無法行使契約自
始無效,但不代表他要理賠
Andy avatarAndy2019-06-09
另外定期險屬於保證續保之條款商品,並不會被主張契約無
Belly avatarBelly2019-06-12
借版發問,所以一年期定期險就沒有「保64」的滿兩年
保險公司不得逕行解約的保障了嗎?所以如果因不實告
知,保險公司不論是否為既往症,都可以逕行解約囉?
Jacob avatarJacob2019-06-13
這樣來說定期險到底好還是不好啊?會不會因為感冒看
個醫生就被解約了?
Iris avatarIris2019-06-17
感冒是既往症會好,一般都是兩個月後避開告知事項
不會像樓上說的無限放大而解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