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個人最低稅負制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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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大家熱烈地討論關於保險給付的部分,

我想在此對於我所認知的作些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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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基本稅額條例當中,

明定僅"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

納入課稅範圍,

故可從此得出,若要保人與受益人相同,

則無基本稅額的問題(但是其實還要考慮別的,這裡只討論最低稅負制)

又,若要保人與受益人相同,

也僅有"人壽保險"與"年金保險"在課稅範圍之中.

(人身保險分為:人壽,傷害(意外),疾病(醫療),年金)

但是必須注意的一點是,

實務上保險給付的名目相當多,

意外或醫療險經常也包括死亡給付,

這部分(根據我打電話去賦稅署詢問的結果)

基本稅額是以"實質"作為判別的標準,

(自從有了釋字420號,好像到哪兒都少不了實質課稅:P)

所以即使是意外險或醫療險的死亡理賠金,

也在最低稅負制課征的範圍之中.

提供大家參考,希望有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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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其實還問了一些保險附約的問題,

不過賦稅署的回應是,目前他們還沒有規範到那麼細,

可能要等到施行細則出來之後才會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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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allum avatarCallum2005-12-24
反正政府辯不過民.就會搬出"實質"...
Callum avatarCallum2005-12-25
不過實質課稅原則也不是完全沒道理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