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板上的前輩
關於個人最低稅額的基本所得額的計算
有關特定保險給付的項目
"必須納入個人最低稅負制的保險給付,
只有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
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
申報戶全年可以減除3,000萬元"
以上是參考稅負署的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草案Q&A
但小弟有一個疑問
如果在購買人壽保險的同時辦理保險金信託
那將來被保險人身故後
受益人若以分期方式領取保險金
那是否就可以將年度領取的保險金控制再三千萬以內
這樣一來也可以達到保險的真正目的
不知道這樣的想法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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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個人最低稅額的基本所得額的計算
有關特定保險給付的項目
"必須納入個人最低稅負制的保險給付,
只有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
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
申報戶全年可以減除3,000萬元"
以上是參考稅負署的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草案Q&A
但小弟有一個疑問
如果在購買人壽保險的同時辦理保險金信託
那將來被保險人身故後
受益人若以分期方式領取保險金
那是否就可以將年度領取的保險金控制再三千萬以內
這樣一來也可以達到保險的真正目的
不知道這樣的想法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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