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保險法 - 保險
By Barb Cronin
at 2015-03-26T22:50
at 2015-03-26T22:50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Ksgreen (幽雨)》之銘言:
: 目前正在研讀保險法,有諸多細節不明白的,想至此請教前輩。
: 若可以加入line交流的,站內信謝謝。
: 關於保險法24條不太明白的點是:
: 1.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之情事,而保險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得請
: 求償還費用。其已收受之保險費,無須返還。
: (它的意思是,假設帶病投保,偷渡過了,保險人發現後是可以不用還保費?)
首先,
第51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但為當事人
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受契約
之拘束。
這部分不單單止帶病投保,而是所有的"危險"
對不同險種而言,危險的定義會不同
保險法64條/127條才算是比較針對帶病投保的問題
而帶病投保(64條)這部分尚有25條的存在
這應該才是專門針對帶病投保而不需退保費的部分
: 2.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三項之情事而要保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不得請
: 求保險費及償還費用。其已收受者,應返還之。
: (意思是,假設要保人不知,保險人知道"故意承保",則保費應還要保人?)
: 我不太懂的點是,第51條有提到說:「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 訂約時,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 是什麼樣的案例是保險人知道危險消滅,而要保人不知道的?
51條提到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
但有三種狀況例外
1.但為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
2.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3.訂約時,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而例子部分
ex 甲不知其在瑞士山區之一幢別墅,已因雪崩而被沖毀,仍向A 產物保險公司
投保火災險,約定保險期間自契約成立時開始。問:甲A 間之保險契約定否有效?
本案係屬訂約時「危險已消滅」,故若保險公司不知情,則適用§51Ⅰ但書;若
保險公司已知情,則適用§51Ⅲ,要保人不受拘束,並依據§24Ⅱ,保險人不得請
求保險費及償還費用。其已收受者,應返還之(本案若是火災險危險已消滅雪崩險
危險已發生)
題外話,
有學說認為,第二種狀況不足以對保險人造成制裁,應該加倍返回 or 行政懲處
不然,保險公司明知道不用賠還賣該保單,是後還只需退還保費幾乎穩賺不賠...
而推文部份
其實這點也很有趣,有學說是認為51條第一種狀況只適用於海上保險,
但通說認為這條既然放在總則,那就是都適用
只是想找到相關的例子可能不是那麼容易XD
--
: 目前正在研讀保險法,有諸多細節不明白的,想至此請教前輩。
: 若可以加入line交流的,站內信謝謝。
: 關於保險法24條不太明白的點是:
: 1.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之情事,而保險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得請
: 求償還費用。其已收受之保險費,無須返還。
: (它的意思是,假設帶病投保,偷渡過了,保險人發現後是可以不用還保費?)
首先,
第51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但為當事人
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受契約
之拘束。
這部分不單單止帶病投保,而是所有的"危險"
對不同險種而言,危險的定義會不同
保險法64條/127條才算是比較針對帶病投保的問題
而帶病投保(64條)這部分尚有25條的存在
這應該才是專門針對帶病投保而不需退保費的部分
: 2.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三項之情事而要保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不得請
: 求保險費及償還費用。其已收受者,應返還之。
: (意思是,假設要保人不知,保險人知道"故意承保",則保費應還要保人?)
: 我不太懂的點是,第51條有提到說:「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 訂約時,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 是什麼樣的案例是保險人知道危險消滅,而要保人不知道的?
51條提到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
但有三種狀況例外
1.但為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
2.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3.訂約時,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而例子部分
ex 甲不知其在瑞士山區之一幢別墅,已因雪崩而被沖毀,仍向A 產物保險公司
投保火災險,約定保險期間自契約成立時開始。問:甲A 間之保險契約定否有效?
本案係屬訂約時「危險已消滅」,故若保險公司不知情,則適用§51Ⅰ但書;若
保險公司已知情,則適用§51Ⅲ,要保人不受拘束,並依據§24Ⅱ,保險人不得請
求保險費及償還費用。其已收受者,應返還之(本案若是火災險危險已消滅雪崩險
危險已發生)
題外話,
有學說認為,第二種狀況不足以對保險人造成制裁,應該加倍返回 or 行政懲處
不然,保險公司明知道不用賠還賣該保單,是後還只需退還保費幾乎穩賺不賠...
而推文部份
推 shiro923: 從產險 特別是海上保險的角度去看51條會比較好懂03/26 22:37
其實這點也很有趣,有學說是認為51條第一種狀況只適用於海上保險,
但通說認為這條既然放在總則,那就是都適用
只是想找到相關的例子可能不是那麼容易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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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y Robert
at 2015-03-29T01:25
at 2015-03-29T01:25
By Valerie
at 2015-03-31T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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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amian
at 2015-04-04T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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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cob
at 2015-04-06T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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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ierra Rose
at 2015-04-06T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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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ily
at 2015-04-08T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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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nid
at 2015-04-09T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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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Xanthe
at 2015-04-11T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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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roline
at 2015-04-13T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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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o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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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Ursula
at 2015-04-17T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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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hristine
at 2015-04-17T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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