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賣金融商品 適用消保法 - 銀行

By Isabella
at 2010-12-07T23:53
at 2010-12-07T23:53
Table of Contents
Ref.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207/4/2ii1k.html
投資人向銀行買金融商品更有保障!法院最新判例顯示,銀行賣金融商品的行為適用「消
保法」約束,若銀行銷售時誇大不實或未盡到「應有告知」,以致投資人虧損,銀行要賠
償責任。專家表示,法院該判例將會大大改變銀行銷售行為。
該案是一民眾在97年3月原本將存郵局500萬元轉存一家官股銀行定存,但是該行的行員及
理專向該民眾表示,該存只接受300萬元定存,並跟他推銷2張雷曼連動債券。由於銀行給
該民眾的廣告品中提到該連動債是「保本連動債券」、風險等級為低度(RR1),每年保
證配息至少百分之七、到期百分之百原始紐幣及澳幣投資本金保障。
但後來雷曼公司發生財務危機後,該民眾才知道這2種連動債券是屬「專業性及風險性高
」僅得售予專業法人機構及台灣境外之投資人,因此一狀告到法院。
雖然銀行和該民眾都提出自認為有利的理由和證詞,但是最後台北地方法院在上個月判決
時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認定銀行行員是因「過失致民眾損害」,判銀行賠償民
眾1倍以下的賠償金(銀行若不是過失的話,依該規定,銀行等要則要賠3倍以下之懲罰性
賠償金)。因此,該銀行要付該民眾紐幣4萬1,000元、澳幣7萬元,即當初該民眾買二張
連動債的金額並加計購買日起至清償日期間的利息給付,(紐幣按年息7%、澳幣按年息6
%)。
法官在判決書中陳述,該民眾本來是要到銀行存定存,因為行員說該行只能辦理300萬元
定存,並推薦紐、澳幣的連動債券,並該連動債「保證保本、保息」與定存相同,且利率
較銀行新台幣定存高,誘使該民眾購買這2張動債券。況且事發當時,該民眾若不購買這
兩張連動債而改以澳幣辦理定存,其1年利息已高達5%以上,和這2張連動債所約定利息2
年期利率6%,相差無幾,可見民眾只為「保本生息」,並無任何「投資意願」。基於上
述理由,法官認為銀行除了賠償本金之外,還要加計利息賠償民眾的損失。
該判決跟過去最大的不同點及意義是,宏觀財務顧問公司總經理邱正弘說,法官認為銀行
賣連動債是一種銷售行為而不是單純是民眾「投資行為」,因此,可適用「消保法」而判
銀行要負賠償之責。而該判決將改變金融機構銷售金融商品的銷售行為以及和民眾之間權
利義務關係。
--
Tags:
銀行
All Comments

By Iris
at 2010-12-10T00:30
at 2010-12-10T00:30

By Ursula
at 2010-12-14T14:35
at 2010-12-14T14:35

By Kyle
at 2010-12-16T01:25
at 2010-12-16T01:25
Related Posts
請問台銀開戶

By Tristan Cohan
at 2010-12-07T14:26
at 2010-12-07T14:26
外商銀行的帳戶

By Quintina
at 2010-12-07T00:53
at 2010-12-07T00:53
只有金融卡功能的金融卡

By Todd Johnson
at 2010-12-06T22:15
at 2010-12-06T22:15
請問台北富邦銀行開戶可以自選帳號嗎?

By Xanthe
at 2010-12-06T19:56
at 2010-12-06T19:56
國泰世華開戶

By Jack
at 2010-12-06T17:06
at 2010-12-06T1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