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與保險業營業稅 - 稅務

By Odelette
at 2007-04-04T23:07
at 2007-04-04T23:07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allenkuo (.)》之銘言:
: 專屬本業之銷售額稅率
: 目前是2%嗎?
: 因為看到其他資料寫95/1起改成免徵營業稅
: 但是稅法上似乎沒有這條規定
: 有點疑惑了
: 煩請好心人解答 謝謝
◎依95/02/03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10條:
營業稅稅率,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其徵收率,由行政院定之。
第11條: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除經營非專屬本
業之銷售額適用第十條規定之營業稅稅率外,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二。但保險業之
再保費收入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一。
前項非專屬本業之範圍,由財政部擬訂相關辦法,報行政院核定。
第一項各業除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外,應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就其經營
非專屬本業以外之銷售額百分之三之相當金額,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沖銷各
業逾期債權或提列備抵呆帳。其在期限內所沖銷或提列之金額未符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之規定者,應另就其未符規定部分之銷售額,按百分之三徵收營業稅。
前項以百分之三營業稅沖銷逾期債權或提列備抵呆帳之適用期間,於第一項各業之機
構逾期放款比率低於百分之一時,即停止適用。
適用第一項規定之各業,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起至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
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停止列入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財源之日止之營業稅稅
款,專款撥供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作為處理問題金融機構之用,並不受財政收支劃分
法有關條文之限制。
金融營業稅收移作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財源或調降為零後,行政院應確實依財政收支
劃分法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補足地方各級政府因統籌分配款所減少之收入。嗣後財
政收支劃分法修正後,從其規定。
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起,第一項銀行業營業稅稅款專款撥供存款保險賠款特別準備
金,其餘各業營業稅稅款撥入銀行業以外之金融業特別準備金;其運用及管理辦法由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另依《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
本基金之財源如下:
一、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各業,自中華民國九十一
年一月起至九十九年十二月底九年期間之營業稅稅款。
**************************************************************************
綜上,銀行業、保險業、、、等,除經營非專屬本業外,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二。
且其徵收稅款迄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底止均應撥充金融重建基金之財源;且自中
華民國一百年一月起,銀行業營業稅稅款專款撥供存款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其餘(
銀行業以外)之各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稅款撥入銀行業以外之金融業特別準備金。所以,
可預見的短期內(到100多年)金融保險業營業稅徵收率應該不會降為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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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屬本業之銷售額稅率
: 目前是2%嗎?
: 因為看到其他資料寫95/1起改成免徵營業稅
: 但是稅法上似乎沒有這條規定
: 有點疑惑了
: 煩請好心人解答 謝謝
◎依95/02/03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10條:
營業稅稅率,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其徵收率,由行政院定之。
第11條: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除經營非專屬本
業之銷售額適用第十條規定之營業稅稅率外,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二。但保險業之
再保費收入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一。
前項非專屬本業之範圍,由財政部擬訂相關辦法,報行政院核定。
第一項各業除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外,應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就其經營
非專屬本業以外之銷售額百分之三之相當金額,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沖銷各
業逾期債權或提列備抵呆帳。其在期限內所沖銷或提列之金額未符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之規定者,應另就其未符規定部分之銷售額,按百分之三徵收營業稅。
前項以百分之三營業稅沖銷逾期債權或提列備抵呆帳之適用期間,於第一項各業之機
構逾期放款比率低於百分之一時,即停止適用。
適用第一項規定之各業,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起至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
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停止列入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財源之日止之營業稅稅
款,專款撥供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作為處理問題金融機構之用,並不受財政收支劃分
法有關條文之限制。
金融營業稅收移作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財源或調降為零後,行政院應確實依財政收支
劃分法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補足地方各級政府因統籌分配款所減少之收入。嗣後財
政收支劃分法修正後,從其規定。
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起,第一項銀行業營業稅稅款專款撥供存款保險賠款特別準備
金,其餘各業營業稅稅款撥入銀行業以外之金融業特別準備金;其運用及管理辦法由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另依《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
本基金之財源如下:
一、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各業,自中華民國九十一
年一月起至九十九年十二月底九年期間之營業稅稅款。
**************************************************************************
綜上,銀行業、保險業、、、等,除經營非專屬本業外,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二。
且其徵收稅款迄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底止均應撥充金融重建基金之財源;且自中
華民國一百年一月起,銀行業營業稅稅款專款撥供存款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其餘(
銀行業以外)之各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稅款撥入銀行業以外之金融業特別準備金。所以,
可預見的短期內(到100多年)金融保險業營業稅徵收率應該不會降為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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