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卡定型化約款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銀行
By Tristan Cohan
at 2011-10-26T14:11
at 2011-10-26T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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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說明及表格請參閱「相關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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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 http://tinyurl.com/3g6pxgd
公告「活期(儲蓄)存款契約附屬金融卡定型化約款應記載事項」及「活期(儲蓄)存款
契約附屬金融卡定型化約款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生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合字第10000332260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活期(儲蓄)存款契約附屬金融卡定型化約款應記載事項」及「活期(
儲蓄)存款契約附屬金融卡定型化約款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
百零一年一月二十四日生效。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活期(儲蓄)存款契約附屬金融卡定型化約款應記載事項」規定及「活期(
儲蓄)存款契約附屬金融卡定型化約款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如附件)。
相關檔案:
10000332260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總說明及對照表.doc(http://tinyurl.com/3e88cdl)
10000332260應記載事項條文.doc (http://tinyurl.com/3oug7kb)
10000332260不得記載事項條文.doc (http://tinyurl.com/3vhelfa)
10000332260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總說明及對照表.pdf(http://tinyurl.com/43tywmk)
10000332260應記載事項條文.pdf (http://tinyurl.com/3porunb)
10000332260不得記載事項條文.pdf (http://tinyurl.com/4xnteds)
--
活期(儲蓄)存款契約附屬金融卡定型化約款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總說明
按金融卡已成為國人普遍使用之金融交易工具,為維護消費者權益並利業者有所遵循,本
會業於九十八年十一月六日公告「活期(儲蓄)存款契約附屬金融卡定型化約款範本」,
並已於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八日生效。惟有關定型化約款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則尚未訂
定,爰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
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訂定活期(儲蓄)存款契約附屬金融卡定型化約款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本案共計二十三點,其中應記載事項十六點,不得記載事項七點
,其重點如次:
一、應記載事項:
(一)明定金融卡領取、啟用及作廢之方式。其中存款行應提供金融卡領取方式,供存款
人選擇。(第一點)
(二)明定金融卡提款、轉帳金額、次數之限制、存摺補登,以及變更時之揭示方式,俾
存款人瞭解自身權益。(第二點至第五點)
(三)明定轉帳交易內容之核對及存款人轉帳錯誤時,存款行應立即協助事項。(第六點
)
(四)明定存款人得終止契約之辦理方式及存款行得終止契約或暫停提供金融卡功能之情
形。(第八點)
(五)明定使用金融卡進行交易因達密碼使用錯誤次數或其他原因遭自動化服務設備鎖卡
或留置時之處理方式。(第九點)
(六)明定各項費用之計收方式及標準,以及變更時之揭示方式,俾利消費者選擇參考。
(第十點)
(七)明定金融卡發生遺失、滅失、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之處理程序及雙方責任歸屬。(
第十一點)
(八)明定存款人因使用金融卡為跨行業務之服務時,個人資料使用之同意方式。(第十
四點)
二、不得記載事項:
(一)明定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以保障消費者權益。(第一點)
(二)明定除不可歸責於存款行之系統故障外,存款行不得以電腦登錄程序未辦妥而要求
存款人對遭冒用之損失負責。(第二點)
(三)明定契約相關重要事項之變更揭示方式,不得約定排除。(第三點)
(四)明定存款行不得片面變更或解除契約。(第五點)
(五)明定存款行不得約定僅負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第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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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期(儲蓄)存款契約附屬金融卡定型化約款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
二、除不可歸責於存款行之系統故障外,不得約定在存款行未辦妥電腦掛失登錄前,掛失
不生效力,及因該金融卡被冒用所生之損失概由存款人負責。
三、不得約定存款行就存款人使用金融卡交易之金額、次數、應付之手續費用等之調整,
得不經公開揭示即生效力。
四、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禁止之規定或違反誠信、顯失公平之約定。
五、不得約定存款行得片面變更契約之內容或解除契約之條款。
六、不得約定存款行僅負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
七、不得約定存款行之廣告及與存款人之口頭約定不構成契約內容,亦不得約定廣告僅供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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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 http://tinyurl.com/3g6pxgd
公告「活期(儲蓄)存款契約附屬金融卡定型化約款應記載事項」及「活期(儲蓄)存款
契約附屬金融卡定型化約款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生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合字第10000332260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活期(儲蓄)存款契約附屬金融卡定型化約款應記載事項」及「活期(
儲蓄)存款契約附屬金融卡定型化約款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
百零一年一月二十四日生效。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活期(儲蓄)存款契約附屬金融卡定型化約款應記載事項」規定及「活期(
儲蓄)存款契約附屬金融卡定型化約款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如附件)。
相關檔案:
10000332260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總說明及對照表.doc(http://tinyurl.com/3e88cdl)
10000332260應記載事項條文.doc (http://tinyurl.com/3oug7kb)
10000332260不得記載事項條文.doc (http://tinyurl.com/3vhelfa)
10000332260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總說明及對照表.pdf(http://tinyurl.com/43tywmk)
10000332260應記載事項條文.pdf (http://tinyurl.com/3porunb)
10000332260不得記載事項條文.pdf (http://tinyurl.com/4xnte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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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期(儲蓄)存款契約附屬金融卡定型化約款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總說明
按金融卡已成為國人普遍使用之金融交易工具,為維護消費者權益並利業者有所遵循,本
會業於九十八年十一月六日公告「活期(儲蓄)存款契約附屬金融卡定型化約款範本」,
並已於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八日生效。惟有關定型化約款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則尚未訂
定,爰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
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訂定活期(儲蓄)存款契約附屬金融卡定型化約款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本案共計二十三點,其中應記載事項十六點,不得記載事項七點
,其重點如次:
一、應記載事項:
(一)明定金融卡領取、啟用及作廢之方式。其中存款行應提供金融卡領取方式,供存款
人選擇。(第一點)
(二)明定金融卡提款、轉帳金額、次數之限制、存摺補登,以及變更時之揭示方式,俾
存款人瞭解自身權益。(第二點至第五點)
(三)明定轉帳交易內容之核對及存款人轉帳錯誤時,存款行應立即協助事項。(第六點
)
(四)明定存款人得終止契約之辦理方式及存款行得終止契約或暫停提供金融卡功能之情
形。(第八點)
(五)明定使用金融卡進行交易因達密碼使用錯誤次數或其他原因遭自動化服務設備鎖卡
或留置時之處理方式。(第九點)
(六)明定各項費用之計收方式及標準,以及變更時之揭示方式,俾利消費者選擇參考。
(第十點)
(七)明定金融卡發生遺失、滅失、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之處理程序及雙方責任歸屬。(
第十一點)
(八)明定存款人因使用金融卡為跨行業務之服務時,個人資料使用之同意方式。(第十
四點)
二、不得記載事項:
(一)明定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以保障消費者權益。(第一點)
(二)明定除不可歸責於存款行之系統故障外,存款行不得以電腦登錄程序未辦妥而要求
存款人對遭冒用之損失負責。(第二點)
(三)明定契約相關重要事項之變更揭示方式,不得約定排除。(第三點)
(四)明定存款行不得片面變更或解除契約。(第五點)
(五)明定存款行不得約定僅負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第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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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期(儲蓄)存款契約附屬金融卡定型化約款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
二、除不可歸責於存款行之系統故障外,不得約定在存款行未辦妥電腦掛失登錄前,掛失
不生效力,及因該金融卡被冒用所生之損失概由存款人負責。
三、不得約定存款行就存款人使用金融卡交易之金額、次數、應付之手續費用等之調整,
得不經公開揭示即生效力。
四、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禁止之規定或違反誠信、顯失公平之約定。
五、不得約定存款行得片面變更契約之內容或解除契約之條款。
六、不得約定存款行僅負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
七、不得約定存款行之廣告及與存款人之口頭約定不構成契約內容,亦不得約定廣告僅供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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